天津市建筑业企业管理暂行规定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建筑业企业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房屋建筑(含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园林绿化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筑业企业,均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管理规定中所指的建筑业企业包括:
(一)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在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
(二)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在国务院有关部门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备案的中央驻津企业;
(三)经市建委批准进津施工的外埠企业;
(四)经市建委批准进津施工的外国企业及港、澳、台等地区的企业。第四条 市建委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的管理,并按照职责分工,实行市和区(县)两级管理。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 市建委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的行业管理;
(二)负责全市四级以上(含四级)的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审批并核发资质证书;
(三)负责中央驻津建筑业企业的审核备案工作;
(四)负责组织全市建筑业企业进津审批及管理;
(五)负责组织全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工作;
(六)依法查处建筑业企业在经营活动和生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七)负责全市建筑业的行业统计工作。第六条 区(县)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管理本辖区内三级以下建筑业企业;
(二)负责本辖区非等级甲、乙类建筑业的资质审批并核发资质证书;
(三)按有关规定向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汇报所管辖的建筑业企业的经营活动和生产活动;
(四)依法查处在本辖区内从事经营活动和生产活动的建筑业企业的违法行为。第三章 资质管理第七条 建筑业企业设立有关规定。
(一)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应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预审后,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后,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等级证书;
(二)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等级应从更低等级核定,为暂定等级;
(三)建筑业企业的名称必须突出建筑业的主营内容,其他行业的企业不能兼营建筑业;
(四)不允许跨地区申报建筑业企业资质;
(五)设立中外合资建筑业企业必须符合以下规定,而且只限于本市施工力量尚薄弱的专业。
1.合资中方须是二级资质以上的建筑业企业;
2.合资的外方必须是建筑业企业;
3.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低于60万美元;
4.中方企业必须控股;
(六)设立股份制企业,控股方作为该企业的主管部门,控股方应为国有和集体经济企业,不得为自然人;
(七)不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建筑业企业;
(八)建筑业企业的注册资本金必须达到资质管理规定的资本数额;
(九)建筑业企业中有职称技术,经济人员及项目经理应在一个企业内任职,不得同时在几个企业内 *** ;
(十)建筑业企业的员工调入或 *** 应有人事关系转移证书;
(十一)企业的工商注册地点应与实际经营场所一致,因经营地点迁移,应在一个月内到市建委办理变更手续。第八条 建筑业企业的申报、审批。
(一)建筑业企业申报资质,应向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建委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资质申请表,提供有关资料(申请资料必须打印、编辑成册);
(二)各区(县)建委对企业的资质申报资料初审合格后,按市、区(县)建委的管理权限,分别由市、区(县)建委审批其资质等级并颁发资质证书。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审批,每季度末办理一次。第九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一般安排在每年3月至6月进行,资质年检的工作要求,将在年检前发文通知。无故不参加资质年检的企业,视为自动歇业,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第十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动态管理,对企业资质条件发生变化,或者因为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管理,市场行为等问题涉及到资质等级的,按照资质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升级或降级。
天津市职称评定条件是什么?
1、技术员 \x0d\x0a\x0d\x0a(1) 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x0d\x0a\x0d\x0a(2) 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在助理工程师、工程师指导下能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或一般现场技术工作; \x0d\x0a\x0d\x0a(3) 非全日制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单位2年以上。 \x0d\x0a\x0d\x0a2、 助理工程师 \x0d\x0a\x0d\x0a(1) 能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x0d\x0a\x0d\x0a(2) 具有一定的组织工作和独立完成指定范围内的科技管理工作能力,或能完成一般技术研究、设计或现场技术、技术管理工作; \x0d\x0a\x0d\x0a(3) 中专毕业,从事技术员职务工作4年以上; \x0d\x0a\x0d\x0a(4) 非全日制大专毕业,从事技术员职务工作3年以上。 \x0d\x0a\x0d\x0a3、 工程师 \x0d\x0a\x0d\x0a(1) 较系统掌握并能灵活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x0d\x0a\x0d\x0a(2) 能独立承担本专业较复杂的研究、设计工作或现场技术、技术管理工作,具有解决比较复杂的技术或技术管理的能力;任现职期间,参加过两项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技术工作或技术管理、技术服务工作,并持有单位的有效证明; \x0d\x0a\x0d\x0a(3) 任现职期间,能结合本专业技术工作实践,独立撰写1篇学术论文或技术工作总结; \x0d\x0a\x0d\x0a(4) 能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和学习; \x0d\x0a\x0d\x0a(5) 或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助理工程师职务工作4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助理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x0d\x0a\x0d\x0a申报破格评审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除符合上述工程师(1)----(4)评审条件外,任现职期间还应符合下列具体条件中的任意一条: \x0d\x0a\x0d\x0a1、 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从事助理工程师5年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x0d\x0a\x0d\x0a(1) 在正式出版发行的省级以上本行业刊物、大学本科学校主办的学术刊物或大专学报独立发表3篇以上本专业学术论文; \x0d\x0a\x0d\x0a(2) 在设区市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个人本专业专著(独立作者或之一作者,不含编辑出版); \x0d\x0a\x0d\x0a(3) 获国家或省级 *** 表彰的自学成才标兵。 \x0d\x0a\x0d\x0a2、 不具备规定资历人员应达到规定学历要求,并从事助理工程师职务工作满3年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x0d\x0a\x0d\x0a(1) 承担并完成设区市级以上重点项目、大型项目、技术攻关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的主要专业技术负责人、关键技术攻关者(限前两名); \x0d\x0a\x0d\x0a(2) 获国家四等奖、省部三等奖或设区市(厅)级一等奖以上科技成果的主要贡献者(国家级限前5名,省级限前3名,设区市级限前2名); \x0d\x0a\x0d\x0a(3) 取得1项授权发明专利或3项授权实用新型专利或取得授权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专利(合计5项)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均限前2名)4.高级工程师:\x0d\x0a(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十年以上,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x0d\x0a(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五年以上,并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x0d\x0a(3)中专、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十年以上,并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 \x0d\x0a凡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人员,还必须遵纪守法,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在本专业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且具备相应的专业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以上我说的是工程类,其他专业不知道是不是与这个一样,
天津市人民 *** 关于颁布《天津市工业、交通、城建企业卫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工业、交通、城建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卫生工作的管理,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工业、交通、城建系统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第三条 市卫生局是本市卫生工作的主管机关,对企业预防、保健、医疗等项工作实行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负责制定统一的卫生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企业卫生人员技术职称的评定、考核、晋升、聘任标准;负责制定卫生规则和技术标准;组织专业人员进修和培训;汇总全市企业卫生工作各项统计报表。
区、县卫生局在市卫生局领导下,在本区、县内,开展上述各项工作。第四条 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领导和管理本系统的卫生工作。第五条 企业卫生机构从属于企业,是企业内部的卫生技术部门和卫生管理部门。企业卫生工作要坚持为生产服务的原则,认真执行国家关于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第六条 企业卫生机构分别为职工医院、卫生所(科)、保健站,实行院、所(科)、站长负责制和技术职务聘任制。第二章 厂长(经理)职责第七条 厂长(经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技术标准,领导本单位卫生工作;
(二)审定长远卫生发展规划和年度卫生工作计划;
(三)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卫生工作,听取汇报,对重大问题作出决定,组织检查执行;
(四)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卫生机构的院、所(科)、站长;
(五)决定对在卫生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第八条 分管副厂长(副经理)职责
(一)协助厂长(经理)管理本单位的卫生工作;
(二)组织制定卫生工作的规划、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按季召集有关人员研究卫生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四)对发生的重大问题和医疗事故,提出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对重大医疗事故,经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鉴定后,按有关规定处理。第三章 企业卫生机构的设立第九条 企业卫生机构的设立,应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条件确定。职工人数在五千人以上的,可设置职工医院;地处边远或毒害严重的企业,职工人数在三千人以上的,也可设置职工医院。职工人数在一千至五千人的,可设置卫生所(科)。职工人数在一千人以下的,可设置保健站。第十条 企业卫生机构应具有相应的场所、仪器设备和卫生技术人员。第十一条 企业卫生机构的院、所(科)、站长应由卫生技术人员担任。其主要医疗技术科室负责人应由医师以上卫生技术人员担任。无卫生技术职称的无处方权。所需的药剂、检验等技术人员均需先培训后上岗,未经培训的不得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第十二条 企业卫生机构、人员编制和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比例,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企业卫生机构须有市、区、县卫生局核发的合格证书方准开诊。第四章 企业卫生机构的职责第十四条 在厂长的领导下,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搞好预防、保健、医疗和卫生管理工作。第十五条 开展卫生防病工作,协同有关部门搞好劳动卫生、环境卫生、食品卫生、妇幼卫生等项工作。
对计划生育和爱国卫生工作进行技术指导。第十六条 防治和管理的重点疾病是传染病、慢性病、职业病和非传染性“四病”(高血压、冠心病、脑卒中、恶性肿瘤)。第十七条 开展职工保健工作。对职工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建立职工健康档案,做到对疾病早预防、早发现、早治疗。
对新工人进行进厂健康检查。对炊管人员、保育人员和特殊工种(高温、高空、粉尘、毒物、放射性物质等作业)工人按有关规定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第十八条 按照《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做好女职工各期保健工作。对托幼园所的婴幼儿进行定期体格检查,建立婴幼儿计划免疫卡。第十九条 认真做好门诊医疗和急症抢救工作,做到合理用药,不断提高医疗质量。建立门诊病例,制定急救常规。做好疑难病例的转诊会诊工作。批准职工的病伤假期。参加对工人劳动能力的鉴定。建议患病职工的劳动安排。提出需疗养的职工名单。根据条件开设家庭病床。第二十条 开展卫生宣传,普及卫生知识,提高人群自我保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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