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了解河务局的朋友吗?它主要是干什么的?是什么性质的单位?
以山西省黄河河务局为例天津市水政监察总队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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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黄河河务局为水利部山西黄河水利委员会派出的黄河管理机构
主要职责天津市水政监察总队职称:
(一)负责《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黄河水量调度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和监督检查天津市水政监察总队职称,拟订山西黄河治理开发管理与保护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负责山西黄河的治理开发。根据黄河治理开发总体规划,组织山西黄河直管河段水利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编报山西黄河直管河段水利投资的年度建设计划。
(三)负责山西黄河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管理和监督,统筹协调山西黄河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受上级委托组织开展山西黄河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按规定开展山西黄河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工作。负责管理范围内的取水许可和水量调度监督管理工作。
在管理范围内按照授权负责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论证等制度,组织开展取水许可总量控制和取水许可监督检查,负责黄委审批发证的取用水工程或设施的取用水统计工作。
(四)作为山西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成员单位,协调、监督、指导山西黄河防汛抗旱工作,按照规定和授权对重要的水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负责编制山西黄河直管河段防洪预案并监督实施。
负责直管河段黄河防汛演练和抗洪抢险工作,指导重大抢险事宜,推广防汛抢险新技术。负责直管河段内应急度汛工程、水毁修复工程项目的管理。负责山西黄河专业机动抢险队的管理和调度。按规定组织协调管辖范围内的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五)负责山西黄河直管河段、河道及护岸和控导工程的管理、保护。按照规定权限,负责山西黄河直管河段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以及水利工程的建设与运行管理,组建项目法人。
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论证、审查许可及监督管理。负责山西黄河直管河段的河道采砂管理及监督检查。协助黄委监管山西黄河水利建设市场,开展山西黄河直管河段中央投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职权范围内的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查处水事违法行为。负责管辖范围内市际黄河水事纠纷预防工作,配合黄委做好省际水事纠纷调处工作。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及其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
(七)按规定指导管辖范围内农村水利及农村水能资源开发有关工作,负责开展水利科技和质量技术监督工作。负责山西黄河治理开发和管理的现代化建设。
(八)按照规定或授权,负责山西黄河水利资金的使用、检查和监督;负责山西黄河河务局水利国有资产监管和运营。承担有关水利统计工作。
(九)完成上级授权与交办的其天津市水政监察总队职称他工作
扩展资料
山西黄河河务局机构设置天津市水政监察总队职称:
(一)机关内设机构(均为正处级)
1、办公室(监察审计处)
2、水政水资源处(水政监察总队)
3、防汛办公室
4、工务处
5、财务处
6、人事劳动处(党群工作处)
(二)事业单位
1、山西黄河河务局黄河北干流管理局(山西黄河北干流水政监察支队)(正处级)
2、山西黄河河务局河津黄河河务局(副处级)
3、山西黄河河务局万荣黄河河务局(副处级)
4、山西黄河河务局临猗黄河河务局(副处级)
5、山西黄河河务局永济黄河河务局(副处级)
6、山西黄河河务局芮城黄河河务局(副处级)
7、山西黄河河务局机关服务处(副处级)
8、山西黄河专业机动抢险队(正科级)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山西黄河河务局
水政监察总队的单位性质?
您好!
省水政监察总队一般为隶属于省水务局具有水行政执法职能的处级事业单位。该总队的办公室主任行政级别一般为正科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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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的第三章 水政监察人员
第十一条 水政监察人员是实施水政监察的执法人员。
第十二条 水政监察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通过水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的法律知识的考核天津市水政监察总队职称;
(二)有一定水利专业知识天津市水政监察总队职称;
(三)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
(四)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天津市水政监察总队职称,其中水政监察总队、支队、大队的负责人必须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水平。
第十三条 水政监察人员上岗前应按规定经过资格培训,并考核合格。
水政监察人员上岗前的资格培训和考核工作由流域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
第十四条 水政监察人员由同级水行政执法机关任免。地方水政监察队伍主要负责人的任免需征得上一级水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的审核同意。
第十五条 水政监察人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3年。
水政监察人员任期届满,经考核合格可以继续连任。考核不合格或因故调离工作,任期自动中止,由任免机关免除任命,收回执法证件和标志。
第十六条 水政监察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可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行现场检查、勘测和取证等;
(二)要求被调查的公民、法人或其天津市水政监察总队职称他组织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三)询问当事人和有关证人,作出笔录、录音或录像等;
(四)责令有违反水法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停止违反水法规的行为。必要时,可采取防止造成损害的紧急处理措施;
(五)对违反水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他行政措施。
第十七条 水政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时,应按规定着水政监察制服,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政监察证”或“中国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证”,佩戴“中国水政”或“中国水保监督”胸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政监察”或“中国水保监督”臂章。
水政监察的证件、胸章和臂章由水利部负责监制。水政监察制服式样由水利部规定。
第十八条 水政监察人员每年应当接受法律知识培训。
水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制定长期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不断提高水政监察人员的执法水平。
区水利局执法大队是什么样的单位
应该是水利局下属的二级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名称为水政监察大队。代表水利局查处私自打井,无证河道采砂等行为
什么是水政监察
水政监察是指水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水法规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守、执行水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水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采取其他行政措施等行政执法活动。
水政监察工作章程
目
录
之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水政监察队伍
第三章 水政监察人员
第四章 水政监察制度
第五章 附 则
1之一章 总 则
之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加强水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强化水行政执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部所属的流域管理机构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水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组建水政监察队伍,配备水政监察人员,建立水政监察制度,依法实施水政监察。
前款所称水政监察是指水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水法规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守、执行水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水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采取其他行政措施等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水利部组织、指导全国的水政监察工作。
水利部所属的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范围内的水政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政监察工作。
第四条 水政监察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为依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也作为水政监察的依据。
第五条 各级水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水政监察的领导和监督,不断提高水政监察人员素质,建设廉洁、文明、高效的水政监察队伍。
2第二章 水政监察队伍
编辑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水政监察总队;
市(地、州、盟)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水政监察支队;
县(市、区、旗)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水政监察大队。
水利部所属的流域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水政监察总队、水政监察支队、水政监察大队。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水政监察队伍内部按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督、水资源管理、河道监理等自行确定设置相应的内部机构(支队、大队、中队)。
第七条 地方各级水政监察队伍由同级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编制主管部门批准成立。
水利部所属的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辽水利委员会和太湖流域管理局等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机构)水政监察队伍由水利部批准成立;流域机构所属的管理单位水政监察队伍由流域机构批准成立。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执法工作需要,可在其所属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设置派驻的水政监察队伍。
第九条 水政监察队伍的主要职责是:
1、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水法规;
2、保护水资源、水域、水工程、水土保持生态环境、防汛抗旱和水文监测等有关设施;
3、对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水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他行政措施;
4、配合和协助公安和司法部门查处水事治安和刑事案件;
5、对下级水政监察队伍进行指导和监督;
6、受水行政执法机关委托,办理行政许可和征收行政事业性规费等有关事宜。
第十条 水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管理同级水政监察队伍。水政监察队伍的主要负责人由同级水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兼任。
3第三章 水政监察人员
编辑
第十一条 水政监察人员是实施水政监察的执法人员。
第十二条 水政监察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通过水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的法律知识的考核;
(二)有一定水利专业知识;
(三)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
(四)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其中水政监察总队、支队、大队的负责人必须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水平。
第十三条 水政监察人员上岗前应按规定经过资格培训,并考核合格。
水政监察人员上岗前的资格培训和考核工作由流域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
第十四条 水政监察人员由同级水行政执法机关任免。地方水政监察队伍主要负责人的任免需征得上一级水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的审核同意。
第十五条 水政监察人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3年。
水政监察人员任期届满,经考核合格可以继续连任。考核不合格或因故调离工作,任期自动中止,由任免机关免除任命,收回执法证件和标志。
第十六条 水政监察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可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行现场检查、勘测和取证等;
(二)要求被调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三)询问当事人和有关证人,作出笔录、录音或录像等;
(四)责令有违反水法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停止违反水法规的行为。必要时,可采取防止造成损害的紧急处理措施;
(五)对违反水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他行政措施。
第十七条 水政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时,应按规定着水政监察制服,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政监察证”或“中国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证”,佩戴“中国水政”或“中国水保监督”胸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政监察”或“中国水保监督”臂章。
水政监察的证件、胸章和臂章由水利部负责监制。水政监察制服式样由水利部规定。
第十八条 水政监察人员每年应当接受法律知识培训。
水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制定长期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不断提高水政监察人员的执法水平。
4第四章 水政监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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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水政监察队伍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
第二十条 水政监察队伍应当建立和完善执法责任分解制度、水政监察巡查制度、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执法统计制度、执法责任追究制度以及水行政执法案件的登记、立案、审批、审核及目标管理等水政监察工作制度。
第二十一条 每年年底水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和上一级水政监察队伍负责对水政监察队伍执法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水行政执法机关对在水政监察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水政监察队伍和水政监察人员,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二条 水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为水政监察队伍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勘察、音像等专用执法装备,改善办公条件,给予水政监察人员与执法任务相适应的执法津贴,投人身伤害保险等。
水政监察工作的装备标准由水利部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各级水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保证水政监察经费。水政监察经费从水利事业费中核拨,不足部分在依法征收的行政事业性规费中列支,并应严格贯彻执行中央关于“收支两条线”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纪守法,不得循私舞弊。对有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的水政监察人员,由水行政执法机关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第五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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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8月15日发布的水利部令第1号《水政监察组织暨工作章程(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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