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天津落户?

1、天津对全日制高校毕业的学历型人才落户,本科一般不超过40周岁,硕士一般不超过45周岁,博士不受年龄限制,可直接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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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高等职业院校毕业并工作满1年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并工作满3年的、具有高级职业资格、不超过35周岁,具有 *** 职业资格、不超过40周岁,具有高级 *** 职业资格、不超过50周岁的技能型人才,可直接落户。

3、对获得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以及拥有国内外精算师、律师等执业资格等资格型人才,可直接落户。

4、对创办符合天津产业政策且企业稳定运行超过1年,个人累计缴纳所得税10万元以上的创业型人才,不受年龄限制,可直接落户。

5、与此同时,来津人才可自主选择在本人或配偶名下的产权房,或所在单位集体户落户。

扩展资料:

天津落户新政策

天津市出台了“海河英才”行动计划。其中,围绕学历型、资格型、技能型、创业型和急需型人才的引进,明确了新的落户政策。从这个意义上讲,此轮我市出台的人才落户政策的出发点,就是为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领域聚集各类急需人才,提高创造力、竞争力,提供政策保障。

此轮实施的人才落户新政,突出市场导向,坚持“产业之一,企业家老大”理念,着力体现引进人才由企业家说了算的特点。政策明确,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领军企业急需的人才,由企业家确定人才条件、提出人才名单, *** 照单全收。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天津放宽落户条件 1天吸引30万人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天津市人社局解答引进人才落户实施办法有关问题

高级政工师可以落户天津吗

不可以。

政策中提到的几种注册类的证书,比方说像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律师等职业资格。当然了,还有一些是政策中并没有提及到的,比如说像软件高级资格等等。那如果您有类似这样的证书的话,联系我们帮您区分审核,但需要注意的是,政策中的执行细节在不断的变化,像高级政工师等社科类职称,虽然也属于高级职称,但是在天津落户中无法使用。

2018年5月16日天津 *** 出台的海河英才计划的原文件。里边针对不同的人才做出了条件说明。其中涉及到五种人才类型。它们分别是学历型,技能型,资格型,创业型和急需型。

[天津市]高级职称办天津户口,中级职称办理天津户口

办天津户口的条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办理天津户口的条件:

人才引进落户条件:

一、学历型人才

1、普通高校毕业生(全日制本科生),一般不超过40周岁;

2、获得硕士学位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3、获得博士学位的年龄不受限制。

二、资格型人才

1、获得副高级及以上职称资格的;

2、拥有国内外精算师、特许金融分析师(CFA)、金融风险管理师(FRM)、注册会计师、税务师、注册建筑师、注册勘察设计工程师、资产评估师、律师、公证员资格的;

3、取得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飞机驾驶执照人员。

三、技能型人才

高等职业院校毕业、在本市用人单位就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不超过30周岁;

2.具有高级职业资格或在津工作满1年,不超过35周岁;

3.具有 *** 职业资格,不超过40周岁;

4.具有高级 *** 职业资格,不超过50周岁。

中等职业学校毕业(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院校)、在津工作满1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高级职业资格,不超过35周岁;

2.具有 *** 职业资格,不超过40周岁;

3.具有高级 *** 职业资格,不超过50周岁

四、创业型人才

1、来津创办符合天津产业政策导向的企业创业者,企业稳定运行超过1年,创业者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10万元以上。

2、创业团队核心人才不受年龄限制(创业团队核心成员人才主要是指,来津创办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以及主要股东)。

3、企业核心成员不是原始创业者,还需在该企业任职超过1年。

五、急需型人才

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一代信息技术、航空航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精细化工、高新技术服务、现代金融、国际航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领军企业所急需的人才,由企业确定,报区人才办核准后,出具急需型人才认定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