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职称审核是区人社局还是市人社局
天津市职称审核是市人社局。根据查询相关显示市人社局关于明确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天津人社局职称管理处的通知规定天津人社局职称管理处,取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且符合高一层级职称评审标准天津人社局职称管理处的天津人社局职称管理处,可持职业资格证书和用人单位聘任证明直接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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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中级职称申报在哪里?
天津市中级职称申报在天津市职称工作办公室办理。一般都是单位集中办理,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协助办理,个人办理难度和所花费的时间太大。
天津市职称工作办公室地址:唐山道54号
交通:
唐山道 - 公交站 65米
途径公交车: 610路 843路 机场专线4路机场专线4路区间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内设机构
工资福利处
1.负责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工作天津人社局职称管理处,拟定工资总额两低于和自主确定工资有关政策天津人社局职称管理处,制定全市更低工资政策及标准,拟定工资指导线、劳动力价位及人工成本政策并负责发布,拟定全市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政策并负责实施。
2.负责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工作,拟定按生产要素分配、企业经营者收入、工资集体协商等政策。拟定企业内部工资分配指导意见,制定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天津人社局职称管理处的政策,审核企业岗位劳动评价标准及方案。
3.负责综合管理企业职工福利待遇工作,制定并调整各种节日假日待遇以及丧葬费、救济费等,制定女工四期保护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政策。
4.负责工作时间及定员定额管理工作,拟定工时管理政策,审批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核并发布企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
5.参与评定企业市级劳模工作,参与制定房改、供热等改革政策,参与企业效绩评价等工作。
6.负责知青工作,妥善解决知青遗留问题。
职业技能培训处
1.拟定全市职业技能培训总体规划、法规草案、政策措施。
2.综合管理全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合理规划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建设天津人社局职称管理处;指导和监督执行国家职业分类和职业标准,对未列入国家标准的职业,组织制定本市职业分类和职业标准;制定职业技能鉴定政策,综合管理和分类指导职业资格考核、证书核发工作。
3.综合管理全市各类职工培训工作,制定规划和措施;制定 *** 和高级 *** 社会化管理的政策及实施办法;指导区、县及行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并监督检查。
4.综合管理全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制定相关的表彰、奖励政策以及竞赛规则。
5.负责制定我市技工学校和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并负责组织实施。
6.综合管理本市技工学校和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开办、撤销及教育教学质量评估和督导工作;负责技工学校的招生、毕业生就业和学籍管理工作;指导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招生、就业指导和学籍管理。
7.制定技工学校和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师资队伍建设的规划、政策和措施;组织实施校长(主任)任职资格培训、教师专业培训、学历培训和继续教育;推行教师上岗资格证书制度;组织本市技工学校教师职称系列教师职务评聘工作。
8.负责技工学校和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教材建设规划及评估认定工作。
9.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并制定实施办法。
10.指导和管理市技工学校教育教学研究室、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天津市职业培训协会和 *** 协会的工作。
*** 处
1.受理用人单位、职工和群众的 *** 、电访、人访,包括为民服务专线 *** 、市长电子信箱、市长批转信件等事项。
2.承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市委、市 *** 交办的 *** 案件;向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及有关单位交办或转办 *** 事项,并负责督促落实。
3.综合统计、分析劳动和社会保障 *** 工作情况,及时向上级机关及有关部门提供信息,为制定完善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提供参考。
4.协调、指导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 *** 部门工作,拟定 *** 工作人员培训计划。
5.做好突发事件的预测、预控、预报工作,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处理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中出现的重大疑难 *** 案件。
工伤保险处
1.拟定本市工伤保险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2.拟定工伤(含职业病,下同)保险覆盖范围和社会统筹的费率政策。
3.?拟定工伤认定程序、标准及办法,并负责组织工伤认定工作。
5.拟定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和康复医疗机构的资格审定标准、审定办法和监督管理办法。
6.拟定工伤死亡供养直系亲属的待遇项目及给付标准。
7.拟定伤残职工康复治疗的标准及管理办法。
8.拟定工伤预防管理和安全奖励办法。
9.负责工伤伤残等级鉴定工作。
政策法规处
1.制定劳动保障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
2.组织劳动保障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起草、报审工作;负责局发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核工作;负责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法律解释、批复工作;组织劳动保障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3.组织实施全市劳动保障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工作;负责实施行政复议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劳动保障行政诉讼工作;负责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争议的处理工作。
4.指导、管理全市劳动保障政策法规咨询服务工作,对市劳动保障咨询服务中心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5.负责企业改革过程中的劳动保障综合配套制度改革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保障管理工作。
6.组织实施劳动保障领域的科学研究和调查研究工作,组织指导劳动保障各学会、协会工作。
7.负责拟定劳动保障政策法规的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
就业(失业保险)处
1.拟定劳动就业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
2.贯彻国家就业方针,制定劳动者组织起来就业、自谋职业和社区就业的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就业工作。
3.制定劳动力市场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职业介绍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审批职业介绍机构;负责制定用人单位空岗报告、就业登记、招工备案政策并组织实施。
4.制定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就业训练、再就业培训和农村劳动力培训的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
5.负责就业经费、职业介绍补贴、培训补贴等促进就业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6.负责社会劳动力资源管理和统计,制定失业预警、预测政策和措施,监控城镇失业率。
7.制定本市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及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政策和措施;制定农民进城务工的管理政策。
8.制定境外人员进津就业和本市公民出境就业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9.指导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再就业服务中心与就业训练中心的工作。
10.拟定失业保险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11.拟定失业保险费率、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负责失业保险基金预决算的复核工作。
12.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和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进行管理、监督。
13.拟定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建设规划,指导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
养老保险处
1.拟定全市职工养老保险政策、法规、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2.拟定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费用社会统筹、费率调整和个人帐户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
3.拟定基本养老保险享受条件、待遇项目、支付标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4.拟定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事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
5.负责全市城镇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拟定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
6.拟定中央十一行业驻津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过渡政策并负责进行日常管理,负责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职工的退休审批工作。
7.拟定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过渡政策。拟定破产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政策并负责提前退休审批和离退休人员的安置工作。负责城镇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公)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的审批工作。负责城镇企业职工从事特殊岗位工作提前退休的审批工作。
农村社会保险处
1、制定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规划政策,逐步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2、负责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方针政策的宣传,指导区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开展工作。
3、拟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统计等各项管理制度。
4、负责拟定调整增缴及发放标准。
5、制定专业管理、技术人员的岗位培训计划和表彰标准。
劳动保障监察处
1、拟定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工作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
2、负责对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3、负责劳动保障法律社会监督机制的外部协调工作。
4、负责全市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的资格认定和执法人员着装、证件管理工作。
5、组织实施全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执法责任目标评议考核工作。
6、指导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劳动争议仲裁处
1、负责拟定全市劳动关系调整、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划、政策法规草案;
2、负责对全市劳动关系现状的调查分析,指导劳动争议预防工作,提出协调劳动关系的意见和措施;
3、负责拟定全市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政策法规,综合管理劳动合同鉴证、集体合同审核工作;
4、负责指导全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业务工作;
5、负责制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组织建设规范,并实施监督检查;
6、负责制定全市仲裁员培训考核和资格认定工作;
7、负责劳动争议处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宣传和服务工作;
8、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汇报、请示工作;
9、负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1.拟定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规则、政策和制度。
2.监督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执行情况。
3.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审计工作,拟定社会保险内部审计规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4.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社会保险基金使用单位执行社会保险政策及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情况,负责制定从事社会保险业务人员的资格认定标准及培训规划。
5.拟定社会保险基金运营和补充保险承办机构的资格认定标准,认定社会保险基金运营机构和补充保险承办机构的资格,并实施监督。
6.受理投诉举报,查处基金征缴、管理、使用和运营中的违纪案件。
7.负责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医疗(生育)保险处
1.拟定本市医疗、生育保险的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2.组织指导对全市医疗、生育保险资金的预算和决算的编制,负责医疗、生育保险资金监督工作,保证资金合理使用。
3.协调医疗单位、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的关系。
4.进行医疗、生育保险调查测算,确定和调整医疗、生育保险费率。
5.拟定医疗、生育保险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
6.拟定医疗、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政策、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政策。
7.拟定医疗、生育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政策、规则。
8.组织拟定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和支付标准。
9.组织拟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定点零售药店、生育保险定点医疗的审定标准、审定办法、监督管理办法及费用结算办法。
10.拟定职工疾病、生育期间待遇政策及标准。
11.拟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福利待遇政策。
12.拟定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并组织实施。
13.拟定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政策并组织实施。拟定大额医疗费救助政策并组织实施。
14.拟定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并组织实施。
15.拟定完善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16.拟定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保障政策并组织实施。
17.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经办工作及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行政工作。
18.负责市医疗保险就医结算纠纷调解小组办公室工作。
19.负责市医疗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20.参与全市医疗卫生体制和药品流通体制改革工作。
2022天津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评审工作安排
天津市2022年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工作的详细时间安排出来了,线上申报时间为10月8日至11月18日,详细评审工作安排如下,下面是整理的“天津市2022年度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欢迎大家参考阅读。
天津市2022年度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工作安排
按照《市人社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函〔2022〕449号)、《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人社规字〔2020〕10号)、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19〕4号)文件规定,现将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正高级会计师评审工作流程及时间安排
按照市人社局工作安排,2022年度职称评审统一使用“天津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职称评审信息系统”,网址:http://111.33.175.202:8081/zcpsqd/home),系统操作咨询请拨打市人社局咨询 *** :(022)23269878。今年职称申报评审实行全程无纸化,申报人员不再提交纸质材料。
(一)线上申报及用人单位、业务主管部门线上审核推荐: 2022年10月8日-11月18日。
(二)线上评委会审核: 2022年11月1日-11月21日(公休日不审核) 。
(三)面试答辩:具体时间和安排关注天津会计网站通知。
(四)组织专家评审时间:2022年12月31日前。
(五)评审结果公示时间:关注职称评审信息系统或天津会计网站通知。
(六)获取职称电子证书时间:关注职称评审信息系统。
二、正高级会计师线上申报注意事项
(一)评价方式:社会化评审。
申报类别:“一般申报”或“破格申报”(包括学历破格、资历破格和单位规模破格,仅限省级高端(领军)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
申报层级:正高级。
申报资格名称:正高级会计师。
(二)资历信息栏:上传会计副高级资格证书扫描件,上传文件名为姓名+年度,如“张三 2012”。
(三)业绩成果栏目:上传论文,每篇论文应按照顺序扫描杂志封面、目录和内容后,存为PDF文件上传到申报系统。最多上传3篇论文,刊登通知。
(四)继续教育:填写2018-2022年参加继续教育情况。
(五)考核情况:填写2017-2021年考核结果。
申报人务必对填写的信息和上传的证书及佐证材料进行认真核对(学历、资历、单位规模对照表等上传时必须保证正放,论文必须清晰),保证真实、清晰和完整后再提交审核,以免因填写信息不准确、上传的佐证材料不清楚、不完整等情况影响评审结果。用人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应严格审核推荐人员的申报材料,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六)评委会需求申报材料栏:
1.上传《单位规模对照确认表》(天津会计网站下载专区下载)
2.省级(高端)领军毕业证书(非省级(高端)领军毕业学员不上传)。
三、评审委员会和评审方式
评审委员会为天津市会计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会计正高评委会),采取面试答辩与评审相结合的评审方式。未参加面试答辩的人员不能参加当年的评审。
四、正高级会计师申报范围和申报方式
(一)申报范围:本市企事业单位、非公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含中央和外省市驻津单位)在岗从事会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申报。
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处分的人员,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公务员(含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职称评审。
(二)申报方式:使用市人社局“天津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信息系统”(网址:http://111.33.175.202:8081/zcpsqd/home)
五、正高级会计师申报条件
(一)学历和资历要求
学历、资历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申报人员的任职年限计算到2022年底。
(二)专业能力要求
政策水平高,工作经验丰富,具有主持所在单位生产经营决策,或者从事并购重组、资本运作、重大投融资项目、资产管理、审计与咨询服务等工作的经历;能够系统掌握和应用经济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把握工作规律;科研能力强,取得重大会计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其他创造性会计相关研究成果,推动会计行业发展。
(三)业绩成果要求
在规模以上单位任现职期间,同时具备下列3项以上条件:
1.组织、指导地市级以上地区(行业、系统、部门)、大型企事业单位或相当规模的其他经济组织开展财务会计管理工作3年以上,在规范管理、参与决策、加强内控、化解风险、增收节支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得到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认可。
2.工作业绩突出,主持完成财务会计相关领域重大项目,承担单位财务管理组织与制度体系、内部控制体系、预算体系、资金管控体系、绩效评价体系、资产管理体系等的建立或优化工作,或主持并购重组、资本运作、重大投融资决策分析等工作,解决单位财务会计管理或核心业务及经营管理中重大疑难问题和关键性业务问题,提高单位管理效率或提升经济、社会效益,对其他单位具有重要借鉴价值。
3.主持地市级以上地区(行业、系统、部门)大型企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改革,推行现代财务管理 *** ,形成改革成果报告,或制定财务、会计相关专业的法规及政策性文件,推广后取得明显成效,得到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认可。
4.在财务会计领域工作中有重大突破性创新,付诸实施并取得良好效果,在解决重大疑难问题方面发挥关键作用,得到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认可。
5.在组织、领导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重大审计、财务与管理咨询服务等业务活动中,结合行业及业务特点,工作创新,技术精湛,取得行业公认的显著业绩;或负责2家以上上市公司或5家以上大中型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遵循执业准则规范执业,出具的报告具有较高的公信力。
6.在省部级以上立项的重大经济建设项目中,承担经济论证、财务管理、财务监督检查等工作并作出重大贡献,成绩突出,得到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表彰。
7.具备以下学术成果之一:
(1)主持完成的重大会计专业课题或研究成果转化工作,在全国或全市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取得较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获得省部级以上会计相关专业的研究成果奖。
(2)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立项的会计相关专业科研课题1篇(不少于1万字)。
(3)独立或之一作者身份公开出版会计相关专业领域的原创性著作1部,或独立编写(或主编)公开出版会计相关专业领域教材、案例集等1册(单部著作个人承担5万字及以上)。
(4)独立或之一作者身份在正式刊物(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上发表有较高水平的会计相关专业论文2篇(不少于3000字);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会计相关专业论文1篇。
(5)主持完成入选省部级以上会计类案例库(不少于1万字)。
(6)近3年,结合本单位会计工作实际撰写的论文或会计类专题研究报告、专业调研报告、行业标准与制度设计文件、项目设计方案、成果转化报告、工作规划与发展报告、咨询报告、财务可行性报告等具有创造性的成果2项(须能够代表本人会计实务工作实践,每项不少于5000字)。
规模以上单位,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
1、企业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应为大型企业(大型企业为采用财务集中管理模式而专设的财务管理公司等机构视同大型企业)。大型企业具体标准参考《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
2、事业单位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应为三级医院、本科高等院校及其他相当规模(资产总额4亿元以上,年收入2亿元以上)的事业单位。
3、会计师事务所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规模应连续3年满足年收入3000万元以上、执业注册会计师50人以上的条件。
(四)破格条件
不满足本条第(一)款学历、资历要求或在规模以上单位任职要求,但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以来,业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
不满足本条第(一)款学历、资历要求或在规模以上单位任职要求,但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以来,业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
1.被财政部聘为会计专业委员会或会计咨询专家。
2.主持省部级以上立项的会计学科相关专业重点科研课题研究,并经财政部或其他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同行专家鉴定通过,认为具有重要价值。
3.主持编写财务会计类案例并入选财政部案例库。
4.省级高端(领军)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在评审时优先考虑。
5.满足本条第(三)款业绩成果要求的4项以上,并经3名正高级会计师(或相关专业教授)推荐及业务主管部门同意。
(五)继续教育要求
按照《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要求,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的人员在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后,每人每年应参加累计不少于18天(144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实行申报人承诺制,用人单位、业务主管部门逐级对申报人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核验,市人社局对申报人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抽查,对承诺不实的申报人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六)全国高端(领军)会计人才培养工程的毕业学员,毕业后在本市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并满足上述第(一)项条件的,按程序由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在年度职称评审时,认定为正高级会计师职称。
六、正高级会计师申报和推荐
(一)自主申报。( 10月8日-11月18日 )
申报人登录职称评审信息系统,按要求在线填报相关信息、上传佐证材料,核对无误后提交至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审核推荐。( 10月8日-11月18日 )
用人单位对照评审政策和申报要求对申报人员提交的申报材料(包括岗位、学历、资历、正高级会计师申报条件对照表、业绩、论文等)进行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由有关领导、技术专家或骨干以及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组成的推荐委员会(小组),以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提出推荐意见,赞成票未超过一半的,用人单位不得推荐。
用人单位对推荐结果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应明确起止日期、受理部门、受理方式、联系人等。公示资料需以图片方式留存备查,并在职称评审信息系统中上传,提交给业务主管部门审核。
(三)业务主管部门推荐至会计正高评委会。(10月8日-11月18日)
业务主管部门对所属用人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于11月18日前在职称评审信息系统中提交至会计正高评委会,过期将无法接收。
七、会计正高评委会确认接收
评委会对申报资格进行审核通过后,在职称评审信息系统进行“确认接收”操作。
八、正高级会计师专家评审
(一)评审通过条件
依据《天津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职称评审实行专家票决制。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专家在审阅申报材料、开展评议的基础上,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确定评审结果,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评审专家总数2/3及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未达到2/3的为评审未通过。
(二)评审结果公示
评审结束后,将对评审结果在职称评审信息系统中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由会计正高评委会将评审结果和评审工作报告报送市人社局备案。请关注职称评审信息系统或天津会计网站通知。
九、正高级会计师职称电子证书获取
职称评审通过人员,可按照《市人社局关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电子证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20〕2号)有关规定,在职称评审信息系统中打印职称电子证书和职称电子评审表。具体获得时间请关注评审系统。
如2022年12月31日以后完成本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评审通过时间按2022年12月31日计算。
十、其他事项
(一)评审费:免收职称评审费。
(二)咨询方式
1、评审政策咨询
(1)邮箱: [email protected] ;
(2) *** :财政局综合事务中心 23292273 23292283
2、职称申报系统咨询
市人社局23269878 12333
天津市会计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2022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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