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盖什么印?

天津职称证书专用章怎么盖的一般是俩个章一个是在正面相片上盖市职称科的钢印天津职称证书专用章怎么盖,发证单位是盖的省人事厅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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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教师职称证有两个章怎么盖

答:之一个盖在之一页

之一页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的公章(证上事先就印好了),

第二个盖在照片位置

后面有认证机关的公章(县或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章) 及骑照片的认证机关的钢印。

教师资格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最基本的要求。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世界上许多国家对教师的资格标准都有严格的规定,不少国家建立了教师许可证制度或教师资格证书制度。

中级工程师职称证书上盖的是什么章?

中级工程师职称证书上盖的是单位章、人事局章等。中级工程师一般都是对职称而已。通过考试或评审即可取得中级工程师的称号。申报要求如下:

具体根据文件选择与实际技术工作最接近的专业进行申报。如:本人是电气技术专业,长期从事电子元器件开发、生产等技术工作,因此申报职称中级为电子工程工程师,高级则为应用电子,根据个人经验,只要工作经历、工作业绩充分、申报材料符合要求,一般还是能顺利通过评审。

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并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六年以上,并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中专(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并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初中及以下学历须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五年以上,并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

扩展资料:

申报晋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各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必须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水平能力测试,测试合格者方可申报相应等级的任职资格。水平能力测试由市职改办负责,具体工作委托市人才交流中心组织实施。

凡在任职期间工作严重失职,或有重大责任事故,或违反国有法律、法令受到刑事处分,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不能参加推荐评审。评审费按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各地各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标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级工程师

天津注册电气工程师报名 区县局人事(职称)部门 业务主管部门 市人事局主管部门 盖章 该分别去哪里盖??

你只要盖前两个,后两个不用盖。

单位意见:请考生向本人所在工作单位提出考试申请,审核后盖单位公章或人事(职称)部门公章。

区县局人事(职称)部门意见:指考生所在单位区县局主管部门意见。无上级主管单位,既无档案管理权限的三资,民营,私人企业等单位的考生须到 *** 开办的人才市场档案存放部门盖章。

业务主管部门意见:指考生按规定现场办理审核手续时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机构意见,考生不用盖章。

市人事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指考生考试成绩合格后,市人事局主管部门(市职称工作办公室)盖章,以备存入考生本人档案,考生不用盖章。

会计从业资格证怎么盖章?

天津职称证书专用章怎么盖你说的是指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后已通过天津职称证书专用章怎么盖,需要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但是现在没有工作单位,无法盖单位公章,怎样申请办理会计资格证天津职称证书专用章怎么盖?以《天津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为例,正确做法是:

一、会计资格证申请流程

申请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得先登录当地(地市级以上地区)会计网申请,网上填写个人信息并下载《XXX(地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

拿上下载的表格盖章。

(1)有单位的从业人员到单位盖具公章

(2)无单位的人员到户籍地的居委会盖具公章

然后按网站的相关要求携带相关资料带取现财政局办理领证手续

(1)有单位的从业人员到单位营业执照上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法人代码证的所在地的区、县财政局办理领去会计资格证手续。

(2)无单位的人员到户口本或者居住证所在地的区、县财政局办理领证手续。

(3)上述两类人员可同时在领证地的区、县财政局办理上岗手续。

二、天津会计从业业务办理系统

   

(一)会计资格证申请业务办理流程

1.证书申请对象:参加天津市会计从业资格统一考试并合格的人员;

  2.登录天津会计网站的“会计人员管理平台”,点击进入“从业证书申请”,填写从业基本信息,打印出《天津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

  3.按照《天津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上注明携带的资料到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法人代码证,户口本或者居住证)所在地的区、县财政局办理领证手续,申请人员在《天津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上的单位意见栏加盖公章,可以在申请时一并办理上岗登记手续;

  4.滨海新区本级及新建的东疆保税港区、中新天津生态城、滨海旅游区、南港工业区的会计人员到开发区财政局办理从业资格相关手续;

  5.新建的临港工业区、中心商务区、北塘经济区、中心渔港经济区、轻纺经济区的会计人员到塘沽财政局办理从业资格相关手续。

  办理期限:同意受理后的10个工作日内。

  是否收费:不收费。

(二)会计资格上岗登记申请业务办理流程

 

1.上岗登记申请对象:已经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尚未进行过上岗登记的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上没有注册日期);

   

2.登录天津会计网站的“会计人员管理平台”,点击进入“上岗登记申请”,填写工作单位的相关信息,然后打印出《天津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上岗登记申请表》;

   

3.携带申请表(经单位盖章)、加盖单位公章的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携带组织机构代码证,行政单位携带法人代码证)的复印件到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携带组织机构代码证,行政单位携带法人代码证)上注明的单位地址所在地的区、县财政局办理上岗登记手续。

 

 办事期限:同意受理后应当场办理,如遇 *** 或管理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

   是否收费:不收费。

 

三、相关文件规范

(一)天津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事指南

天津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事指南

                                                                                       (2010-08-05)

    一、申领证书

    1. 参加天津市会计从业资格统一考试并合格的人员,按照考试合格后领取的《天津市会计资格证书注册登记表》(合格成绩单)上的要求办理申领手续,申领人员在《天津市会计资格证书注册登记表》(合格成绩单)上单位意见栏加盖单位公章,可在申领时一并办理上岗注册登记手续。

    2. 本程序适用于参加天津职称证书专用章怎么盖我市会计从业资格统一考试并合格的人员。

    二、上岗注册登记

    1. 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2. 从天津会计()网站“下载地带”下载《天津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表》,填写此表,并经所在单位盖章;

    3. 携带此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单位营业执照(或者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到营业执照上注明的单位地址所在地的区、县财政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4. 本程序适用于已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尚未进行过注册登记的人员。

   三、外省市会计从业证书申请调入

    1. 从天津会计()网站“下载地带”下载《外省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入申请表》,在计算机上填写此表,所有项目必须填全,未有的项目填“无”,打印一份后,经本人签名贴上照片,调入单位审核后加盖公章;

    2. 携带《外省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入申请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外省市财政部门开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注册、变更、调转登记表》、单位营业执照(或者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1份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近期免冠1寸彩色照片1张,到营业执照上注明的单位地址所在地的区、县财政局办理调入手续。

    3. 对于以不实申请资料或虚假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调入我市的,我市财政部门将在有关媒体上予以通报并对假证予以没收。

   四、信息变更

    1. 从天津会计()网站“下载地带”下载《天津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信息变更登记表》,根据申请变更的项目填写对应的变更信息;

    2. 姓名、身份证号变更:携带身份证、公安部门开具的身份证信息变更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所持证书的签发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3. 学历(学位)变更:携带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所持证书的签发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4. 职称变更:携带身份证、职称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所持证书的签发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5. 工作单位变更:变更单位并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携此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现单位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到营业执照上注明的单位地址所在地的区、县财政局办理变更手续。

   五、申请调出

    1. 从天津会计()网站“下载地带”下载“接收函”,由外省市工作单位填写并盖章;

    2. 持“接收函”、身份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到所持证书的签发机关办理调出手续。

   六、离岗备案登记

    1. 从天津会计()网站“下载地带”下载《天津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表》,填写此表;

    2. 携带此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原件到原注册单位地址所在地的区县财政局办理离岗备案登记手续

   七、申请补发

    1. 在“今晚报”或“天津日报”刊登遗失声明(注明姓名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档案号);

    2. 登报30日后,从天津会计()网站“下载地带”下载并填写《天津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补发申请表》,携带《天津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补发申请表》、身份证、近期免冠1寸彩色照片1张、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签发机关办理补证手续。

   八、其他事项

    1. 上述事项均可委托他人办理,除要求提供的资料外另需携带 *** 人身份证。

    2. 申请办事人员应严格按程序办理,切勿听信个别机构或人员的虚假宣传,避免个人的经济和信誉遭受损失。

    3. 问题咨询:请在天津会计()网站“答疑板”提出问题(所提问题要表述清楚),我们会及时给与解答。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 73 号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2月5日财政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

  2012年12月6日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则

之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的人员,以及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一)出纳;

(二)稽核;

(三)资本、基金核算;

(四)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五)职工薪酬、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六)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七)总账;

(八)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九)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十)其他会计工作。

第四条 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第五条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六条 财政部委托 *** 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各自权限分别负责中央在京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负责所属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财政部委托铁道部负责铁路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财政部委托中国人民 *** 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分别负责中国人民 ***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第二章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第七条 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以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 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中国人民 *** 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以下简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人员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允许其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第十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合格标准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和公布。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实行无纸化考试,无纸化考试题库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建设。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管理相关规定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会计从业资格各考试科目应当一次性通过。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及时公布考试结果,通知考试通过人员在考试结果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到指定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地点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可以委托 *** 人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人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应当持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 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中国人民 *** 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以下简称中央主管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管理范围,负责组织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下列事项:

(一)制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

(二)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软件系统的建设及管理;

(三)接收并管理财政部下发的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题库;

(四)组织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五)监督检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风、考纪,并依法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公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考办法、考务规则、考试相关要求、报名条件和考试科目。

第十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按照国家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财政部统一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和编号规则。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分别负责本部门、本系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

第十五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不得涂改、出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十六条 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

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持证人员继续教育相关规定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

单位应当鼓励和支持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十八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机构进行监督和指导,规范培训市场,确保培训质量。

第十九条 会计从业资格实行信息化管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持证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及时记载、更新持证人员下列信息:

(一)持证人员的相关基础信息;

(二)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情况;

(三)持证人员的变更、调转登记情况;

(四)持证人员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

(五)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六)持证人员受到表彰奖励情况;

(七)持证人员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被处罚情况。

第二十条 持证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照片、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等基础信息,以及第十九条第(五)和第(六)项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持相关有效证明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在核实相关信息后,为持证人员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

持证人员的其他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登陆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网站进行信息变更,也可以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

第二十一条 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调转登记手续。

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各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主管单位各自管辖范围内发生变化的,应当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作证明(或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到调入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转登记。

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各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主管单位管辖范围之间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原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持证人员应当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3个月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在调入地的工作证明(或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到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第二十二条 持证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如有遗失,持证人员应当在履行公告程序后,填写补发申请表,持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如有毁损,持证人员应当填写补发申请表,持毁损证书原件,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第二十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6年定期换证制度。

持证人员应当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期前6个月内,填写定期换证登记表,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可以撤销持证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

(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三)对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作出给予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持证人员以欺骗、贿赂、舞弊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第二十五条 持证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一)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二)会计从业资格被依法吊销的。

第二十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将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发、调转、变更登记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相关申请登记表格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或者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网站进行公示。相关申请登记表格示范文本应当置放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公场所,免费提供,或者由申请人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网站下载。

第二十七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

(二)持证人员换发、调转、变更登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

(三)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和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

(四)持证人员遵守会计职业道德情况;

(五)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时,持证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为检举人保密。

第二十九条 持证人员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的处理处罚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舞弊的,2年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取消其考试成绩,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第三十一条 持证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不参加继续教育或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调转登记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信息更新的。

第三十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或个人,或者将应当保密的检举信息对外泄露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和外国居民在境内取得会计从业资格及相关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已被聘任为高级会计师或者从事会计工作满20年,且年满50周岁、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并提供单位证明等相关材料,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发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并提供单位证明等相关材料,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发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2005年1月22日发布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同时废止。

资料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 *** 网站:

天津会计网:

会计从业考试网:;id=901728

评聘结合职称证盖哪里的印章

职称证书上盖的是所在的单位公章、县市一级人事局的公章。

专业技术职称电子证书,表明持证人员取得相应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可作为我省相应系列(专业)、层级职称评审、岗位聘任的有效凭证。

《证书》颁发由省职改办统一负责,由获得资格人员所在单位人事(职改)部门或主管厅(局)、地(州、市)职改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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