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2017年职称评审马上开始了,请问需要什么资料

中级职称评审基本条件:

1、获得博士学位,经考察合格;

2、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二年左右;

3、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四年以上;

4、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五年以上。

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出具规定的学历证书。专业证书及其他有关证明均不作为申报评审的学历依据。

取得国外相应学历、学位人员,需提供国家国外学历、学位认证证书,才能按相应学历、学位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评价。

先参加工作后取得规定学历的人员,取得学历前后的任职时间可以相加计算,达到任职时间要求的可以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三、外语能力要求

按照杭人专〔2007〕162号文件(文件见附件)中的规定执行。对于通过博思(BULATS)水平测试二级以上者,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可免予职称外语考试;在2004年底前取得国家职称外语等级考试B级合格证书(不包括省划合格成绩单),申报中级和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可不参加职称外语等级考试。

年龄在40周岁以上(含40周岁)的人员,申报评审工程技术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时,职称外语可不作为申报的必备条件,考试成绩作为量化评审的内容。

乡镇基层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要求免试外语(及计算机应用能力)的,评审材料必须经所在乡镇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确定并盖章。

四、计算机能力要求:

凡年龄在45周岁(不含45周岁)以下人员,须获得3个科目(模块)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合格证,该合格证在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时有效。

对在2006年底前取得的《浙江省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证书(Windows2000/XPOffice)》,有效期一律至2008年12月31日止。该证书只能在一个专业技术级别评审时有效,评审通过之后,由评委会办公室在证书上加盖ldquo;已评审使用rdquo;的专用章。

五、填报材料及真实性要求:

申报对象所在单位必须对申报对象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进行严格把关,对学历证书、资格证书和奖励证书等有关证件必须认真核对原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以示审核确认;申报对象要对本人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填写《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上签字。

对在申报和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取消其申报资格;已参加评审取得资格的取消其评审结果,并从评审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

所有评审表格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填写,自行更改表式的一律作退回处理。上报材料要正确、整齐,一次报齐。申报材料要装在牛皮纸质的资料袋里,并在袋外贴上填写好的《评审材料清单》。

评审材料由区、县(市)人事局、市属主管部门审核后统一报送。

1、申报对象所在单位应提交《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经区、县(市)人事局或市直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托书》及《评审工程师人员资格审查花名册》,同时上报电子版。

2、评审对象应提交的材料按如下顺序装订成册(如材料多可以分成2册):

(1)材料目录;

(2)学历证书(复印件)1份;

(3)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4)聘任书(或聘约书)任期内连续1套;

(5)外语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1份;或《职称外语免试审核表》1份;表》批件1份;

(7)单位转体文件或工资转移单(转体单位或分流人员必附)1份;

(8)《破格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审批表》批件1份;

(9)个人专业技术工作总结(打印稿)1份;

(10)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表(事业单位人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近两年年度考核表)1套;

(11)身份证复印件1份。

(若要分册可从下面材料开始,并另附材料目录)

(12)论文、论着或研究报告(复印件),已经发表的论文、论着应同时提供刊物的封面及目录复印件1套;

(13)研究成果(复印件)1套;

(14)项目获奖证书等(复印件)1套。

以下材料不需要装订:

(1)《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3份;

(2)《工程师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统一使用A3规格纸张,一式25份;

(3)外语考试合格证书原件,或《职称外语免试审核表》批件1份;

(4)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试)合格证原件,或《计算机应用能力免试审核表》批件1份;

(5)《破格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审批表》批件及证明材料2套(内容与装订成册中一样);

(6)提交多篇论文或着作者,请选一篇为代表作并注明。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女工人退休年龄的相关文件

 关于女职工退休年龄的规定

一、《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1978-06-02)规定天津市事业单位职称文件: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天津市事业单位职称文件: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1978-06-02)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另外,根据上面两份文件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提前退休:

1、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3、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1999年2月3日]规定:四、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二)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男职工年满60岁、女干部年满55岁、女工人年满50岁退休的,仍由县级人民 *** 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天津市事业单位职称文件;……”。

四、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1999年3月9日}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五、《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1]230号)规定:二、取消企业行政级别。企业不再套用国家机关的行政级别,管理人员不再享有国家机关干部的行政级别待遇。打破传统的“干部”和“工人”之间的界限,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在管理岗位工作的即为管理人员。岗位发生变动后,其收入和其他待遇要按照新的岗位相应调整。

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二〇〇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第三条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在其参加养老保险后,按照省级 *** 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一般应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也可按季、半年、年度合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时间可累计折算。上述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编者注:灵活方式就业的女性人员年满55周岁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时,可以办理退休手续。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仍然有一些地区针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女性,仍然按照年满50周岁退休,譬如青海省、四川省等地。 所以要特别注意所在地区的政策,并不是所有地区都执行天津市事业单位职称文件了灵活方式就业女性人员年满55周岁退休年龄的规定。)

七、《 *** 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5〕14号)规定: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的正、副县处级及相应职务层次的女干部,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当于正、副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六十周岁退休。

八、《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1月1日施行)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待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扩展资料:

女职工的退休年龄,不同的省份有着不同的规定。各地区女职工退休年龄具体规定:

北京:

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1999〕63号):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依照劳动鉴定程序经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或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曾从事过两个以上提前退休工种工作的人员,其从事某一提前退休工种的工作年限达不到提前退休的工作年限,可以将从事两个以上提前退休工种的工作年限相加,并按从事提前退休工种要求工作年限长的年限执行。

上海:

根据《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审核本市企业职工办理退休退职手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女职工年满50周岁(从事管理和技术岗位工作满55周岁),并符合退休(职)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女职工原从事管理和技术岗位工作,后因合同期满或其他工作需要又改为从事生产服务工作岗位的,经单位出具有关证明后,可按其实际从事的岗位核定退休、退职年龄。

广东:

根据《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薪〔1999〕114号):

对女职工现岗位的认定,应按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J309号)第75条规定执行,即:“用人单位全部职工试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职工在用人单位内由转制前的原工人岗位转为干部(技术)岗位或由原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原工人岗位,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对女职工现岗位的认定,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为依据,即不论原身份是工人还是干部,其现岗位应以劳动合同中确定的岗位为准,凡在现岗位工作—年以上,均应以现岗位认定其身份。其退休年龄,在工人岗位上作的按50周岁,在管理岗位工作的按55周岁。

天津:

根据《天津市劳动局关于贯彻实施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及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津劳险〔1998〕328号):

女职工由管理岗位调整为操作岗位的,原则上应自劳动合同变更之日起,在操作岗位工作满一年后,方可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江苏:

根据《关于修改﹤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部分条款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239号):

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其中,45周岁前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45周岁后仍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过的女工人,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的女参保人员,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女失业人员,年满55周岁),即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

湖北:

根据《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鄂劳社发〔2007〕59号):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女职工,其退休年龄按申报退休时所在岗位性质确定,即:申报退休时所在岗位为管理、技术岗位的,退休年龄为55周岁;申报退休时所在岗位为生产、操作岗位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内退女职工,退休年龄按内退前所在岗位性质确定。

在个人服务窗口参保缴费的女职工,其退休年龄按55周岁确定。其中,原为国有或集体企业正式职工的,其退休年龄可根据本人自愿,选择50周岁或55周岁。

湖南:

根据《湖南省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若干政策问题的意见》(湘劳社政字〔2006〕13号):

经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录用为干部的女职工,退休年龄为55周岁。长期在管理岗位上工作的,退休年龄为55周岁;长期在生产岗位上工作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

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15〕4号):

因关闭、破产、改制而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原国有企业女职工,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前已按统一政策参保缴费(不含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一次性补缴人员)、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且缴费5年以上的,经本人申请,在年满50周岁时可以办理退休。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已超过45周岁的原关闭破产改制国有企业女职工,在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且未中断缴费的,经本人申请,也可在年满50周岁时办理退休。

浙江: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女职工退休年龄有关问题的意见》(浙人社发〔2009〕94号):

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的女职工,其50周岁时仍聘用在上述岗位且聘用已满5年的,用人单位应事先征求本人意见,按本人选择50周岁或55周岁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

陕西:

根据《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工作岗位难以认定及内部退养的女职工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5〕136号):

女职工工作岗位难以认定为工人或者干部(技术)岗位的,以及女职工办理内部退养后,均可按选定的退休年龄办理退休,即在50至55周岁之间,由女职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选定一个退休年龄,并以选定退休年龄满周岁的当日为准,计算退休待遇,办理退休手续。

河南:

根据《关于女职工退休问题的复函》(豫劳社养老〔2003〕50号):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职工是否是干部,应依据本人档案记载来确定。凡档案记载模糊,无法确定本人身份的,或本人对其身份提出异议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同级组织、人事部门认定。认定为干部的,退休年龄为55周岁,未认定为干部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

河北:

根据《关于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问题的复函》(冀劳社办〔2005〕14号)

国有、集体企业中原为干部身份的女职工,在工人岗位因企业破产或改制解除劳动关系,失业期间年龄达到50周岁以上的,本人可申请按照女工人的退休条件办理退休;在干部岗位因企业破产或改制解除劳动关系满5年未实现再就业,年龄达到50周岁以上的,本人可申请按照女工人的退休条件办理退休。原国有、集体企业中的女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以个人身份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龄达到50周岁以上,经本人申请,可按照女工人的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其他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女性人员,年龄须达到55周岁方可申请办理退休手续。

安徽:

根据《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秘〔2003〕169号):

国有、集体企业中原为干部身份的女职工,已经到工人岗位连续工作满二年,且达到50周岁(含、下同)以上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女工人的退休条件为其申请办理退休。原身份是工人的女职工,已经聘用到管理(技术)岗位连续工作满二年以上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女干部的退休条件为其申请办理退休。

福建:

根据《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解释女职工退休年龄有关问题的复函》(闽劳社函〔2006〕180号):

对于女干部退休前在工人岗位上连续工作不满5年的,按55周岁退休;女工人退休前在管理岗位上连续工作不满5年的,按50周岁退休。

海南:

根据《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2018修正)》:

企业女职工按照以下办法确定退休年龄:退休前从事生产岗位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退休前从事管理或者技术岗位的女职工退休年龄为55周岁。确认企业女职工岗位以其退休前最后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准。

内蒙古:

根据《关于女职工退休年龄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14〕281号):

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女职工,在干部(技术)岗位工作的,退休年龄为55周岁,在工人岗位工作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干部岗位和工人岗位的设置、划分及其变更,由企业依据相关规定确定。

二、干部岗位、工人岗位难以确定的,经本人与单位协商一致后,可以在50周岁至55周岁之间办理退休,从批准退休的下月起领取基本养老金。

天津正高级职称评审条件?

⑴ 天津市病案副高职称评审标准是什么

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专业技术工作二年以上。属

(3)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

(4)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七年以上。

(5)初中以下学历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同时应具备员级职务。

2.中级职称:

(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六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

(3)中专(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

(4)初中以下学历人员须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五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

3.高级职称:

(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十年以上,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五年以上,并

⑵ 天津2016年幼儿园高级职称评定要求

8月26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决定全面推开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为基础教育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会议决定,将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在全国全面推开:

一、是将分设的中学、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统一为初、中、高级。

二、是修订评价标准,注重师德、实绩和实践经历,改变过分强调论文、学历倾向,并对农村和边远地区教师倾斜。

三、是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评价机制,并公示结果、接受监督。

四、是坚持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相结合,实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2015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相关细则

健全制度体系

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将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统一后职称(职务)等级和名称为: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小学小中高)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⑶ 副高职称评定条件

副高级职称评选的条件为:

一、学历要求:

1、参与评选的人员博士研究生毕业,取得中级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两年以上。

2、参与评选的人员硕士研究生毕业,取得中级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四年以上。

3、参与评选的人员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中级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

二、申报条件的人员,还必须遵纪守法,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三、参与评选的人员在专业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具备相应的专业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3)天津正高级职称评审条件扩展阅读:

可以破格申报副高级的人员:

1、获得部、省级表彰的学科带头人;地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荣获国家、省级表彰的乡镇企业家或优秀厂长、经理。

2、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省、部二等奖以上;地市一等奖以上(含发明奖、成果奖、自然科学奖、星火奖)项目的主要完成者。

3、获得国家级金、银产品奖或省、部级名牌产品奖或优秀工程奖的主要生产技术负责人;创国家级、省级新产品奖的主要生产技术负责人。

4、在技术发明、创新、改造、专利、推广、应用中,取得的经济效益连续二年(申报高级职务的前二年)占该企业利税总额20%以上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5、对本专业技术岗位的工作创立了有价值的经验,并在省内同行业中推广的主要贡献者;担任中级职务期间,成绩显著,

6、直接主持完成大型项目或全面负责大中型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或对非公有制企业技术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明显经济效益者。

⑷ 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怎么办理天津落户

你好,高级技工职称人员人才引进落户天津需要的材料还是比较多的,你需要注意看一下的版:

⊙申请人居民户权口簿、居民身份证,申请随迁的还需提供随迁配偶、子女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毕业证》、《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教育部学信网下载打印)或者学历认证报告(需经我市教育主管部门进行认证);技术职称证书及认证(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手续需经我市人社局有关部门进行认定);

⊙《天津市用人单位劳动合同书》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

⊙《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随迁配偶的提供《结婚证》;随迁子女的提供《结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携带非婚生子女随迁的及《出生医学证明》造假的,需到司法许可的鉴定机构做亲子鉴定;

⊙本人在津具有名下合法固定住所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产权归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同胞兄弟姐妹所有或共有的,需提供房主《不动产权证书》(共有产权的还需提供共有产权证)、亲属关系证明材料(结婚证、居民户口簿等)、房主同意落户证明;申请落集体户口的,提供集体户口簿首页。

⑸ 天津市职称评定条件是什么

1、技术员

(1) 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 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在助理工程师、工程师指导下能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或一般现场技术工作;

(3) 非全日制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单位2年以上。

2、 助理工程师

(1) 能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 具有一定的组织工作和独立完成指定范围内的科技管理工作能力,或能完成一般技术研究、设计或现场技术、技术管理工作;

(3) 中专毕业,从事技术员职务工作4年以上;

(4) 非全日制大专毕业,从事技术员职务工作3年以上。

3、 工程师

(1) 较系统掌握并能灵活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2) 能独立承担本专业较复杂的研究、设计工作或现场技术、技术管理工作,具有解决比较复杂的技术或技术管理的能力;任现职期间,参加过两项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技术工作或技术管理、技术服务工作,并持有单位的有效证明;

(3) 任现职期间,能结合本专业技术工作实践,独立撰写1篇学术论文或技术工作总结;

(4) 能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和学习;

(5) 或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助理工程师职务工作4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助理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申报破格评审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除符合上述工程师(1)----(4)评审条件外,任现职期间还应符合下列具体条件中的任意一条:

1、 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从事助理工程师5年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在正式出版发行的省级以上本行业刊物、大学本科学校主办的学术刊物或大专学报独立发表3篇以上本专业学术论文;

(2) 在设区市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个人本专业专著(独立作者或之一作者,不含编辑出版);

(3) 获国家或省级 *** 表彰的自学成才标兵。

2、 不具备规定资历人员应达到规定学历要求,并从事助理工程师职务工作满3年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承担并完成设区市级以上重点项目、大型项目、技术攻关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的主要专业技术负责人、关键技术攻关者(限前两名);

(2) 获国家四等奖、省部三等奖或设区市(厅)级一等奖以上科技成果的主要贡献者(国家级限前5名,省级限前3名,设区市级限前2名);

(3) 取得1项授权发明专利或3项授权实用新型专利或取得授权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专利(合计5项)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均限前2名)4.高级工程师:

(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十年以上,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五年以上,并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

(3)中专、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十年以上,并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

凡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人员,还必须遵纪守法,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在本专业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且具备相应的专业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以上我说的是工程类,其他专业不知道是不是与这个一样,

⑹ 高级职称人员怎样落户天津

1、对在津无就业单位的落户经办程序:各区联审窗口出具提档函(北方人才市场已经发送各区行政许可中心),并对人才相关资料预审核,预审合格的出具天津市引进人才落户审批表(三个部门签字不盖章,各区审批表要自行编号);

2、申请人持提档函和引进人才落户审批表回原籍提档后到北方人才市场,北方人才出具存档证明,人才持存档证明和引进人才落户审批表到区行政许可中心联审窗口办理落户准迁手续。

3、办理落户准迁手续需要的要件:

(一)学历型人才,需提供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二)资格型人才,需提供居民身份证、职称或执业资格证书;

(三)技能型人才,需提供居民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和学历证书、在津劳动合同或社保缴费凭证;

(四)创业型人才,需提供居民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缴纳个人所得税凭证;(五)急需型人才,需提供居民身份证、所在区人才办出具的急需型人才认定书。

4、除上述材料,引进人才还应对照《天津市引进人才落户实施办法》第二条选择的落户地点提供相应材料:

(1)在本人或配偶名下的产权房落户的,提供本人或配偶合法房产证明;

(2)在单位集体户落户的,提供单位集体户首页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在市、区人才集体户落户的,无需提供人才集体户相关材料,直接办理落户手续。

(6)天津正高级职称评审条件扩展阅读:

对弄虚作假骗取落户资格的人员,市公安部门将对其注销户口,纳入诚信“黑名单”,并通报相关人员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办理落户手续不收取任何费用,所有中介机构宣传的收费代办均为欺诈信息。

人才落户新政不会变化。各区行政许可中心联审窗口已经完善了设施,增加了工作人员,为申请人提供便捷落户服务,申请落户人员不必扎堆申报。

⑺ 关于天津高级职称的评定

档案所在地只给你的评审表盖章而已 不能评定高级职称的,你要到当地人事局网站查询如何操作

⑻ 可以落户天津的高级职称有哪些

软考的高级(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系统分析师、系统架构师、 *** 规划师、系统规划与管理师)证书,都可以申请落户,还是具体的还是要依据当地的政策来实施。

⑼ 天津市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定条件

根据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资格评审标准(试行)》津内人专[1994]57号文件相关精容神,天津市高级经济师考试报名条件要求如下:

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的人员,必须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经济方针政策和法规,廉洁奉公,精通业务,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在任现专业技术职务期间,历年业绩考核均为“称职”以上。

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财经类博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资格并担任经济师职务二年以上。

2.获得财经类硕士学位,取得经济资格并担任经济师职务四年以上。

3.财经类大学本科毕业,取得经济师资格并担任经济师职务五年以上。

评审多需材料建议咨询下当地人事考试中心。

职称怎么分类,现在天津市职称的网站有哪几个?分类情况如何?

国务院关于发布《关于实行专业技术

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国发〔1986〕27号 1986年2月28日

现将《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是对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的一项重大改革,必须加强领导,认真掌握政策,慎重从事。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工作由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具体工作由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办公室设在国家科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也应成立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对这项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具体工作由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办公室设在科委或科技干部管理部门。

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

聘任制度的规定

一、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基本内容

专业技术职务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专门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工作岗位,不同于一次获得后而终身拥有的学位、学衔等各种学术、技术称号。

建立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专业技术工作岗位,规定明确的职责和任职条件;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确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合理结构比例;自行政领导在经过评审委员会评定的、符合相应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聘任;有一定的任期,在任职期间领取专业技术职务工资。

二、专业技术职务的设置

1.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需要提出,经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委托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主管部门制订有关条例及实施意见,其内容应包括职务的名称、档次(或等级)、适用范围、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合理结构比例、岗位职责、任职条件、任期、评审和聘任办法、审批权限等,报送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试行,经过一段实践,总结经验,进一步修改后,报国务院正式发布。

2.各单位根据专业技术工作的实际需要,提出本单位选用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和职务设置的意见,属于国务院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的,由各部门核准;属于地方的,由地方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核准。

3.直接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部门设置专业技术职务问题,由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三、任职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为我国四化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2.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知识。

3.担任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应相应具备大学本科、大专、中专毕业的学历。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可以根据各自的特点,提出各级职务的不同学历要求。

对虽然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符合任职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也可根据需要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及工资额的确定

1.专业技术职务设高、中、初三级,也可以只设中、初两级或只设初级。

专业技术职务的数量在国家规定的编制范围内有一定的限额,不同类别的单位和专业技术职务在不同档次之间应各有合理的结构比例。

2.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在国家批准的编制和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主管部委规定的限额比例内,确定本部门、本地区所属事业单位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的结构比例。

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各工作部门,在劳动人事部会同国家科委提出并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机关专业技术职务的总结构比例内,提出本机关内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结构比例。属于国务院各部门的,报劳动人事部核定并报国家科委备案;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工作部门的,报同级劳动人事部门核定并报同级科委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工作部门的高级职务的比例限额应低于国务院各部门高级职务的限额。

3.专业技术职务各档次(或等级)对应的职务工资标准,报劳动人事部核准。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所需的增资额,均应在劳动人事部规定的增资指标内核定,未经批准不得突破。

五、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是负责评议、审定专业技术人员是否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组织。评审委员会应以民主程序进行工作。

各部门和地方可根据实际需要分别建立高级、中级、初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应由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或担任较高专业技术职务、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其中中、青年应占一定比例。评审委员会可以是常设的,也可以在需要时临时组成。评审委员会的人选由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酝酿推荐,单位专业技术负责人提名,经单位领导批准。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人选还须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一般应由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建,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可授权确实具备评审条件的下属单位直接组建、报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本单位专业技术力量薄弱,不能成立评审委员会的,可以由上一级组织的评审委员会或聘请外单位专家与本单位专家共同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承担评审任务。

六、聘任和任命

1.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实行聘任制。事业单位的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由行政领导在经过评审委员会评定的符合相应任职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聘任。行政领导应向被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颁发聘书,双方签订聘约。

2.三线、边远地区和不具备聘任条件的事业单位可以实行任命制,但应创造条件逐步实行聘任制。各级国家机关的专业技术职务实行任命制。实行任命制的部门和单位应按干部管理权限,由行政领导向被任命的专业技术人员颁发任命书。实行任命制的部门和单位的各级专业技术人员也须经过评审委员会评审,符合相应任职条件。

3.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或任命都不是终身的,应有一定的任期,每一任期一般不超过5年。如工作需要,可以连聘连任。

4.聘任或任命单位对受聘或被任命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成绩,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考绩档案,作为提职、调薪、奖惩能否续聘或任命的依据。

七、行政人员与专业技术人员相互兼任职务的问题

1.行政领导一般不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确需兼任的,必须经评审委员会确认符合相应职务任职条件,并按规定的手续聘任, *** 人员应履行相应的职责。

2.专业技术人员兼任行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期间的工资待遇,在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和行政职务工资中,按较高的职务工资标准执行。

八、已获得职称人员的安排

对于过去已获得职称的人员,原则上应承认他们具备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合格人员,要给予妥善安排,根据需要聘任他们担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其中水平偏低的,应帮助其尽快提高水平;完全不合格的,不能承认其具备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对个别弄虚作假骗取职称的,应严肃处理。

1983年9月1日前,经过职称评定组织评定了相应职称,并已上报到有关部门“待批”或“待授”的人员,在这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中,也按上述规定对待。

九、待聘人员的安排和待遇

1.实行聘任制后,对暂时未被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单位要继续关心他们,并区别情况,妥善安排。要鼓励他们到更需要或更能发挥他们专长的单位去工作。待聘人员应积极应聘到其他单位工作,原单位科技干部管理部门要积极帮助联系,提供应聘方便。待聘人员在尚未应聘到其他单位工作以前应做好原单位所安排的临时性工作。

2.长期未受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待遇,原则上应低于受聘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待遇,以促进人才流动,具体办法由劳动人事部门另行规定。

十、“待聘高级职务”的设置

在少数人才密集的部门或单位,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鼓励人才合理流动,凡确实符合相应高级职务任职条件的中年专业技术骨干,由于限额已满,未收聘任的,可有控制地确定“待聘高级职务”,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同时鼓励他们到其他单位任职。设置“待聘高级职务”,一定要严格保证质量,绝不能降低标准,更不能滥竿充数。拟设“待聘高级职务”的单位和数额,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核定后,报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宣布聘任结果时,应同时宣布确定的“待聘高级职务”人员名单。确定“待聘高级职务”的人员都应根据国家需要提出志愿去向,由单位帮助联系;到外地的,户口、家属可以不迁。

十一、离休、退休问题

1.在实行专业技己职务聘任制的同时,应坚决执行国务院有关离休、退休的规定;

2.在这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中,达到规定离休、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凡符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件的,可在确定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后,办理离休、退休手续。

十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实事求是,严格按照政策办事

对于借聘任之机打击迫害专业技术人员的,应按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对于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成果,骗取专业技术职务的,应予解聘,免除其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并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十三、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有关专业技术职务条例和实施意见,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工作需要,制订实施细则。

企业单位也应参照上述规定,结合企业特点逐步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十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过去由国务院或国务院各部门颁发的有关职称评定的规定,即行废止。

[天津市]天津市事业单位职称文件,天津市事业单位职称聘任办法

人社局的职称评审专家信息如何修改?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职称制度改革和“放管服”改革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持续提升职称评审科学化、便利化、信息化水平,现就做好本市2020年度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条件

按照《天津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津人社规字〔2019〕4号)相关规定,严格把握申报范围和条件。

(一)本市企事业单位、非公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含中央和外省市驻津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中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可以申报参加本市职称评审。

(二)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在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港澳台和外籍人才,均可申报。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处分的专业技术人才,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公务员(含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职称评审。

(三)我市共设置27个职称系列(见附件1),各系列及其所属专业的职称评审工作由市人社局核准备案的高级、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见附件2)和用人单位职称自主评审委员会分别负责,申报条件由相应评委会公布。

(四)申报职称评审的人员(以下简称“申报人”)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符合相应职称系列(或专业)、层级规定的职称申报条件。申报人一般每年只能申报一次职称。

二、工作要求

(一)落实关爱抗疫一线专业技术人才政策。按照《天津市人民 *** 办公厅印发关于保障和关爱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20〕2号)、《天津市人民 *** 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20〕4号)、《市人社局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0〕40号)和《市人社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岗位聘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0〕55号)等文件规定,全面落实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各项政策。对参与疫情防控一线工作的本市卫生技术人员、科研攻关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新闻工作者、社区工作者等,将其抗疫表现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

(二)拓宽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渠道。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一般在劳动关系所在地自愿参加职称评审。民营企业委托具有人事档案存放资格的市或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人事 *** 服务的,可自愿委托其提供职称申报服务。建立民营企业职称申报兜底机制,设立民营企业职称申报专门窗口,接受民营企业或自由职业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其中,在中国北方人才市场所属中国(天津)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开设面向全市的民营企业职称申报专门窗口;在天津(滨海)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开设面向滨海新区的民营企业职称申报专门窗口。

(三)新设立的本市民营企业工程技术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民企职称评委会”),2020年度受理工程技术系列人工智能、机械、电气、电子、计算机、化工、制药专业的职称评审工作,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既可向民企职称评委会申报上述专业职称,也可向工程技术系列相应专业职称评审委员会申报。

(四)工程技术系列所属专业的职称评审标准,按照《市人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印发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9〕39号)执行,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根据专业特点可对专业能力要求、业绩成果要求予以细化。其中,水利专业与城市供水供热供燃气专业的城市供水专业方向整合,整合后的专业名称分别为水务专业、供热供燃气专业。2020年度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仍按现行政策执行,申报人无须参加高级经济师考试。农业技术系列正高级职称中的农业推广研究员从2020年开始不再向农业农村部申报,本市农业技术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调整为农业技术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受理农业推广研究员职称申报评审工作,其职称评审标准按照农业农村部农业推广研究员评审标准执行;将工程技术系列水产专业、农业工程专业职称调整并入农业技术系列,其中农业工程专业改称农业机械化专业,两个专业的职称评审标准不变。

(五)按照《 *** 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 *** 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19〕12号)和《天津市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工作方案》规定,学前教育教师、保健教师和健康教育教师可参加相应教师系列职称评审,校医可参加卫生技术系列基层卫生专业职称评审。

(六)按照本市职称评聘有关政策,对已取得本市乡企职称证书的人员,符合相应专业高一层级职称评审标准的,可持乡企职称证书申报评审(以考代评的职称系列除外)。

(七)按照《市人社局关于明确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9〕96号)规定,取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且符合高一层级职称评审标准的,可持职业资格证书和用人单位聘任证明直接申报。高技能人才可按照《技能人才分类评价实施细则》(津人才办〔2019〕6号),申报工程技术系列相关专业职称。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发布人工智能工程技术人员等职业信息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4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发布智能制造工程技术人员等职业信息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7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发布区块链工程技术人员等职业信息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73号)发布的新职业人员,可根据岗位特点参照申报相应系列(专业)职称评审(见附件3)。

天津认定的职称有没有红头文件

天津认定天津市事业单位职称文件的职称没有红头文件。根据相关信息查询天津市事业单位职称文件,除了证书还有一张盖有红章天津市事业单位职称文件的登记表是发给用人单位的天津市事业单位职称文件,原件需要装入档案天津市事业单位职称文件,没有红头文件,仅凭证书不能证明真的取得了职称,人事部门是以那个登记表为准,所以那个表很重要,不能搞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