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 *** 退休待遇2017

在享受正常养老金调整政策的基础上天津企业高级职称退休规定,根据个人缴费年限可累加享受国家对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调整养老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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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家或省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评定的享受高级职称待遇的高级 *** 天津企业高级职称退休规定,在享受正常养老金调整政策的基础上,根据个人缴费年限可累加享受国家对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调整养老金政策。取得一级职业资格(高级 *** )退休享受高级工程师待遇。

高级 *** 可享受高级工程师待遇根据湖北省委办公厅、省 *** 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湖北省将按照技能水平与待遇标准挂钩的原则,凡通过劳动保障部门统一考核,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被聘用的高级工、 *** 、高级 *** 分别享受相应的待遇。

扩展资料:

退休待遇的相关要求规定:

1、男性干部、工人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天津企业高级职称退休规定;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 待遇

[天津市]天津企业高级职称退休规定,天津企业高级职称退休规定最新

天津市退休政策最新

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增加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三结合"的办法。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完全统一的挂钩调整办法,与退休、退职人员本人缴费年限、本人养老金水平双挂钩。本次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自7月份起发放,2018年1至6月份调整增加的养老金随7月份养老金一并补发。具体调整办法为:

定额调整,对企业退休人员、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对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挂钩调整,一是按照本人缴费年限增加,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职人员、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退休人员,每人增加15元;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退休人员,在每人每月增加15元的基础上,缴费年限在15年以上的部分,缴费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每人每月再增加1.5元。二是按照退休、退职人员本人上年年末月养老金的2%增加养老金,不足1分的部分按1分计算(向上取整)。挂钩调整既激励长缴长得,又激励多缴多得。

适当倾斜,一是对女65~70周岁人员,每月增加20元,对70~75周岁、75~80周岁、80周岁以上三个年龄段的人员,每月分别增加30元、50元、70元。二是对企业退休 *** 干部,定额调整、挂钩调整、高龄倾斜后不足3073元的,补齐到3073元。三是对低收入人员适当照顾,对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高龄倾斜后,养老金仍低于3073元的企业退休人员,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部分,每超过一年,再增加1.2元。调整后的月基本养老金标准更高增加到3073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天津市企业办理职工退休流程有哪些?

天津市企业办理职工退休流程,分以下情况来参考(2015版本)办理

一、正常退休

(一)服务对象:

在本中心存档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基本养老保险金缴费年限累计15年的,可由本中心负责办理退休手续。

(二)需要材料:

(1)存档证

(2)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18位身份证号码)

(3)户口本复印件

(4)就失业证

(5)一寸彩色免冠照片1张

(6)社会保险公司打印的历年缴费明细单。

(三)办理程序:

1、退休前一个月,由本人持“需要材料”到人才中心申请并填写《退休人员登记表》。

2、经劳动部门审核后,填写《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养老待遇档案》和《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证》。

3、按规定缴齐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存档费。

(四)办理时限:

每月26日至下月4日为退休上报时间,由区劳动局和社会保险机构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办结后由人才服务中心负责通知本人领取退休证和退休金存折。

二、特岗退休

(一)具备条件:

在本中心存档并从事过有毒、有害工作满8年;从事过高温、井下工作满9年;从事过高空、特繁工作满10年;男55周岁,女45周岁,可在本中心办理特岗退休手续。

(二)需要材料:

(1)存档证

(2)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18位身份证号码)

(3)户口本复印件

(4)就失业证

(5)一寸彩色免冠照片1张

(6)社会保险公司打印的历年缴费明细单

(7)原所在单位特岗批文复印件及原单位证明(必备材料)。

(三)办理程序:

1、在到达特岗退休年龄前两个月向本中心提出申请。

2、审核“需要材料”及人事档案后,填写《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核表》、《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表》等表格。

3、每月15日前由人才服务中心将申请人的人事档案及有关材料报区、市劳动部门进行初审。

4、初审通过后,由申请人缴纳相关费用。

5、市劳动局审核批准的当月,由人才服务中心通知申请人办理退休手续。

三、因病提前退休

(一)服务对象:

在本中心存档,男50周岁,女45周岁,经本人提出申请,病情符合病退条件的,可在本中心办理因病退休手续。

(二)需要材料:

(1)存档证

(2)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

(3)户口本复印件(到派所升18位身份证号码)

(4)就失业证

(5)一寸彩色免冠照片1张

(6)社会保险公司打印的历年缴费明细单

(7)伤、病情况及医疗经过说明

(8)与病情有关的病历资料,包括诊断证明书、原始病历及近几年的住院、门诊病历;X光、CT、B超检查报告;心电图、脑电图和病理报告及化验单。

(三)办理程序:

1、申请人将“需要材料”按规定时间报人才服务中心。

2、审核后将相关材料报区劳动局初审。

3、初审通过后,由区劳动局报市劳动局复审。

4、复审通过后,填写《非因工病、伤、残劳动鉴定申请表》、《天津市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5、由市劳动局统一安排鉴定时间,申请人按规定到指定银行交纳鉴定费。

6、由申请人按规定时间到天津市职工医院接受专家鉴定。

7、鉴定合格后,由中心通知申请人办理退休手续。

若有新的变动及政策调整,请以最新法规来参考办理。

信息源

办理退休手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红桥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