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天津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评审工作安排
天津市2022年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工作的详细时间安排出来了,线上申报时间为10月8日至11月18日,详细评审工作安排如下,下面是整理的“天津市2022年度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欢迎大家参考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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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2022年度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工作安排
按照《市人社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函〔2022〕449号)、《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人社规字〔2020〕10号)、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19〕4号)文件规定,现将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正高级会计师评审工作流程及时间安排
按照市人社局工作安排,2022年度职称评审统一使用“天津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职称评审信息系统”,网址:http://111.33.175.202:8081/zcpsqd/home),系统操作咨询请拨打市人社局咨询 *** :(022)23269878。今年职称申报评审实行全程无纸化,申报人员不再提交纸质材料。
(一)线上申报及用人单位、业务主管部门线上审核推荐: 2022年10月8日-11月18日。
(二)线上评委会审核: 2022年11月1日-11月21日(公休日不审核) 。
(三)面试答辩:具体时间和安排关注天津会计网站通知。
(四)组织专家评审时间:2022年12月31日前。
(五)评审结果公示时间:关注职称评审信息系统或天津会计网站通知。
(六)获取职称电子证书时间:关注职称评审信息系统。
二、正高级会计师线上申报注意事项
(一)评价方式:社会化评审。
申报类别:“一般申报”或“破格申报”(包括学历破格、资历破格和单位规模破格,仅限省级高端(领军)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
申报层级:正高级。
申报资格名称:正高级会计师。
(二)资历信息栏:上传会计副高级资格证书扫描件,上传文件名为姓名+年度,如“张三 2012”。
(三)业绩成果栏目:上传论文,每篇论文应按照顺序扫描杂志封面、目录和内容后,存为PDF文件上传到申报系统。最多上传3篇论文,刊登通知。
(四)继续教育:填写2018-2022年参加继续教育情况。
(五)考核情况:填写2017-2021年考核结果。
申报人务必对填写的信息和上传的证书及佐证材料进行认真核对(学历、资历、单位规模对照表等上传时必须保证正放,论文必须清晰),保证真实、清晰和完整后再提交审核,以免因填写信息不准确、上传的佐证材料不清楚、不完整等情况影响评审结果。用人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应严格审核推荐人员的申报材料,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六)评委会需求申报材料栏:
1.上传《单位规模对照确认表》(天津会计网站下载专区下载)
2.省级(高端)领军毕业证书(非省级(高端)领军毕业学员不上传)。
三、评审委员会和评审方式
评审委员会为天津市会计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会计正高评委会),采取面试答辩与评审相结合的评审方式。未参加面试答辩的人员不能参加当年的评审。
四、正高级会计师申报范围和申报方式
(一)申报范围:本市企事业单位、非公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含中央和外省市驻津单位)在岗从事会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申报。
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处分的人员,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公务员(含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职称评审。
(二)申报方式:使用市人社局“天津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信息系统”(网址:http://111.33.175.202:8081/zcpsqd/home)
五、正高级会计师申报条件
(一)学历和资历要求
学历、资历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申报人员的任职年限计算到2022年底。
(二)专业能力要求
政策水平高,工作经验丰富,具有主持所在单位生产经营决策,或者从事并购重组、资本运作、重大投融资项目、资产管理、审计与咨询服务等工作的经历;能够系统掌握和应用经济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把握工作规律;科研能力强,取得重大会计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其他创造性会计相关研究成果,推动会计行业发展。
(三)业绩成果要求
在规模以上单位任现职期间,同时具备下列3项以上条件:
1.组织、指导地市级以上地区(行业、系统、部门)、大型企事业单位或相当规模的其他经济组织开展财务会计管理工作3年以上,在规范管理、参与决策、加强内控、化解风险、增收节支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得到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认可。
2.工作业绩突出,主持完成财务会计相关领域重大项目,承担单位财务管理组织与制度体系、内部控制体系、预算体系、资金管控体系、绩效评价体系、资产管理体系等的建立或优化工作,或主持并购重组、资本运作、重大投融资决策分析等工作,解决单位财务会计管理或核心业务及经营管理中重大疑难问题和关键性业务问题,提高单位管理效率或提升经济、社会效益,对其他单位具有重要借鉴价值。
3.主持地市级以上地区(行业、系统、部门)大型企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改革,推行现代财务管理 *** ,形成改革成果报告,或制定财务、会计相关专业的法规及政策性文件,推广后取得明显成效,得到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认可。
4.在财务会计领域工作中有重大突破性创新,付诸实施并取得良好效果,在解决重大疑难问题方面发挥关键作用,得到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认可。
5.在组织、领导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重大审计、财务与管理咨询服务等业务活动中,结合行业及业务特点,工作创新,技术精湛,取得行业公认的显著业绩;或负责2家以上上市公司或5家以上大中型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遵循执业准则规范执业,出具的报告具有较高的公信力。
6.在省部级以上立项的重大经济建设项目中,承担经济论证、财务管理、财务监督检查等工作并作出重大贡献,成绩突出,得到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表彰。
7.具备以下学术成果之一:
(1)主持完成的重大会计专业课题或研究成果转化工作,在全国或全市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取得较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获得省部级以上会计相关专业的研究成果奖。
(2)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立项的会计相关专业科研课题1篇(不少于1万字)。
(3)独立或之一作者身份公开出版会计相关专业领域的原创性著作1部,或独立编写(或主编)公开出版会计相关专业领域教材、案例集等1册(单部著作个人承担5万字及以上)。
(4)独立或之一作者身份在正式刊物(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上发表有较高水平的会计相关专业论文2篇(不少于3000字);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会计相关专业论文1篇。
(5)主持完成入选省部级以上会计类案例库(不少于1万字)。
(6)近3年,结合本单位会计工作实际撰写的论文或会计类专题研究报告、专业调研报告、行业标准与制度设计文件、项目设计方案、成果转化报告、工作规划与发展报告、咨询报告、财务可行性报告等具有创造性的成果2项(须能够代表本人会计实务工作实践,每项不少于5000字)。
规模以上单位,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
1、企业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应为大型企业(大型企业为采用财务集中管理模式而专设的财务管理公司等机构视同大型企业)。大型企业具体标准参考《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
2、事业单位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应为三级医院、本科高等院校及其他相当规模(资产总额4亿元以上,年收入2亿元以上)的事业单位。
3、会计师事务所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规模应连续3年满足年收入3000万元以上、执业注册会计师50人以上的条件。
(四)破格条件
不满足本条第(一)款学历、资历要求或在规模以上单位任职要求,但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以来,业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
不满足本条第(一)款学历、资历要求或在规模以上单位任职要求,但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以来,业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
1.被财政部聘为会计专业委员会或会计咨询专家。
2.主持省部级以上立项的会计学科相关专业重点科研课题研究,并经财政部或其他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同行专家鉴定通过,认为具有重要价值。
3.主持编写财务会计类案例并入选财政部案例库。
4.省级高端(领军)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在评审时优先考虑。
5.满足本条第(三)款业绩成果要求的4项以上,并经3名正高级会计师(或相关专业教授)推荐及业务主管部门同意。
(五)继续教育要求
按照《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要求,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的人员在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后,每人每年应参加累计不少于18天(144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实行申报人承诺制,用人单位、业务主管部门逐级对申报人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核验,市人社局对申报人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抽查,对承诺不实的申报人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六)全国高端(领军)会计人才培养工程的毕业学员,毕业后在本市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并满足上述第(一)项条件的,按程序由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在年度职称评审时,认定为正高级会计师职称。
六、正高级会计师申报和推荐
(一)自主申报。( 10月8日-11月18日 )
申报人登录职称评审信息系统,按要求在线填报相关信息、上传佐证材料,核对无误后提交至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审核推荐。( 10月8日-11月18日 )
用人单位对照评审政策和申报要求对申报人员提交的申报材料(包括岗位、学历、资历、正高级会计师申报条件对照表、业绩、论文等)进行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由有关领导、技术专家或骨干以及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组成的推荐委员会(小组),以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提出推荐意见,赞成票未超过一半的,用人单位不得推荐。
用人单位对推荐结果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应明确起止日期、受理部门、受理方式、联系人等。公示资料需以图片方式留存备查,并在职称评审信息系统中上传,提交给业务主管部门审核。
(三)业务主管部门推荐至会计正高评委会。(10月8日-11月18日)
业务主管部门对所属用人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于11月18日前在职称评审信息系统中提交至会计正高评委会,过期将无法接收。
七、会计正高评委会确认接收
评委会对申报资格进行审核通过后,在职称评审信息系统进行“确认接收”操作。
八、正高级会计师专家评审
(一)评审通过条件
依据《天津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职称评审实行专家票决制。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专家在审阅申报材料、开展评议的基础上,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确定评审结果,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评审专家总数2/3及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未达到2/3的为评审未通过。
(二)评审结果公示
评审结束后,将对评审结果在职称评审信息系统中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由会计正高评委会将评审结果和评审工作报告报送市人社局备案。请关注职称评审信息系统或天津会计网站通知。
九、正高级会计师职称电子证书获取
职称评审通过人员,可按照《市人社局关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电子证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20〕2号)有关规定,在职称评审信息系统中打印职称电子证书和职称电子评审表。具体获得时间请关注评审系统。
如2022年12月31日以后完成本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评审通过时间按2022年12月31日计算。
十、其他事项
(一)评审费:免收职称评审费。
(二)咨询方式
1、评审政策咨询
(1)邮箱: [email protected] ;
(2) *** :财政局综合事务中心 23292273 23292283
2、职称申报系统咨询
市人社局23269878 12333
天津市会计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2022年9月30日
天津市哪里评定中级职称
可去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定。
《职称评审管理规定》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三条 企事业单位开展的职称评审工作,适用本规定。专业化人才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开展的职称评审参照本规定执行。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负责职称评审工作,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评审制度、制定评审标准、协调落实职称政策,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
扩展资料:
《职称评审管理规定》相关法条:
第二十四条 申报职称评审的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符合相应系列或专业、相应级别职称评审申报条件。
申报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相应职称评审办事机构或其指定的代办机构提交职称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实行诚信承诺制度。
第二十八条 职称评审实行结果公示制度,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公示期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投诉举报或通过其他方式反映的问题线索,要逐一复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职称评审管理规定》
天津中级职称评审
这个你还真得咨询北方人才天津职称评审公司,虽然现在哪个人才市场办理职称都很鸡肋,不懂装懂,但是没办法你必须通过他们才能办。
就我天津职称评审公司了解,中级一篇,第二作者也可,专业相关即可。前提是你的专业和工作对口(这个对口不对口的评定要咨询人才)。
天津民营企业职称申报渠道有哪些
天津民营企业职称申报渠道有哪些
民营企业,简称民企、公司或企业类别的名称,是指所有的非公有制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是没有“民营企业”的概念,“民营企业”只是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产生的。接下来由我为大家整理出天津民营企业职称申报渠道有哪些,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天津民营企业职称申报渠道有哪些
1、向劳动关系所在地的人社局申报;
2、向集体委托人事档案存放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报;
3、向民营企业职称申报专门窗口申报。
拓展:
一、民营企业职称申报专门窗口:
1、在中国北方人才市场所属中国(天津)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开设面向全市民营企业的职称申报专门窗口;
2、在天津(滨海)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开设面向滨海新区民营企业的职称申报专门窗口。
二、民营企业职称申报程序:
经个人申报、用人单位审核后,可向劳动关系所在地的人社局、集体委托人事档案存放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民营企业职称申报专门窗口报送申报材料。
三、可否申请职称自主评审?
支持专业技术人才密集、技术实力较强、内部管理规范的民营企业,经行业(专业)主管部门核准备案后开展职称自主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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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中级职称评审机构是什么意思
天津中级职称评审机构是评审委。
目前职称取得的方式有3种:认定、评审、考试。
1、认定:具有国家承认学历,在各种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与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的专业技术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对其政治表现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能力、水平、工作成绩进行全面考核,经考核合格后,由相应的人事(职改)部门认定其相应专业技术资格,不再进行评审。
2、评审:是由各级人事职改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评审条件和评审程序,组建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对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进行评定。
3、考试:是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国家人事部(原人事部)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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