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卫生技术职称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规定
天津市卫生技术职称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规定 津人专〔2000〕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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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近期天津的职称代评的能力与水平近期天津的职称代评,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更好近期天津的职称代评的为人民群众提供医疗保健服务,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卫生管理体制,实现卫生工作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目标,特制定本条件。
本条件包括卫生技术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按照本条件取得的相应技术资格者,表明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有权申请与资格相符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的职务。
医(药、护、技)师(士)为初级资格)为初级资格近期天津的职称代评;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士)为中级资格近期天津的职称代评;副主任、主任医(药、护、技)师(士)为高级资格。
一. 基本条件
(一) 申报人必须具备良好的医德和敬业精神,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任职期间考核合格。
(二) 按天津市卫生局规定,申报医疗专业副高级职称,有下基层医疗机构工作任务的,申报人员应当按有关规定完成下基层工作任务。
(三) 在一级医疗机构、卫生院、保健站工作的,医疗专业人员原则上应参加全科医师专业晋升,并参加全科医学培训合格。
(四) 按医学继续教育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任务论.文.客.服. *** ,81995535。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医疗事故责任者3年内:医疗差错责任者1年内;受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任职期间年度考核不称职者,自考核不称职的当年算起3年内不得申报。
二. 各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条件
(一) 医(药、护、技)士(师)
1.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医师实行职业医师资格制度。参加全国医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可认定初级专业技术职称,其中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认定医士,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认定医师。
2. 药、护、技专业逐步与国家执业资格制度并轨,在并轨实现之前,国家教育部承认的医,药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含“五大”毕业生,下同)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可认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具体规定是: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认定“士”资格;大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在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两年,可认定“师”资格;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认定“师”资格。
3. 国家教育部承认的医、药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中转毕业后,担任药(护、技)士职务不少于五年,通过参加天津市卫生技术初级专业外语或医古文(现从事中医、中药人员)D极和专业理论考试合格,取得药(护、技)“师”资格。
(二) 主治(管)医(药、护、技)师
1. 取得医、药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从事医师工作满3年或从事药、护、技工作满3年,可认定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
取得医、药本专业或相专业博士学位后,从事医师工作或从事药、护、技工作、可认定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
2.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报名参加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考试:
(1) 学历合资厉
申报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A. 1985年(含1985年)以前医、药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毕业后,在药、护、技或一级医疗机构、卫生院、保健站的医疗岗位工作,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不少于8年;
B. 医、药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专科毕业后,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不少于6年;
C. 医、药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毕业后,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不少于5年;
D. 具有医、药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学历并取得与医学有关的第二学士学位后,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不少于4年;
(2)专业理论知识论.文.客.服. *** ,81995535
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知识;熟悉本专业的相关理论知识;通过专业其刊等途径初步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动态及发展情况。
(3)工作经历与能力
具有本专业“师”级任职期间要求的工作经历、工作能力;按要求完成“师”级任职期间承担的技术工作及工作量。
(4)带教
“师”级任职期间能独立带教实习人员、并能正确指导进修人员及低年资初技人员处理本专业常见问题;有带教实习人员、进修人员及低年资初技人员至少1年的经历。
(5) 科研
掌握科研文献检索的基本 *** ;了解科研选题医学全在线、设计及具体实施的基本程序;在实践工作中能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并进行总结。
(6)论文
A. 在一级医疗机构和卫生院、保健站工作的人员,“师”级任职期间在医学专业期刊发表或在省(市)及学术会议上交流之一作者论文至少1篇或第二作者论文至少2篇。
B. 在一级医疗机构和卫生院、保健站以外机构中工作的人员,“师”级任职期间在医学专业期刊发表或在省(市)机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之一作者论文会综述至少1篇。
(7)外语
A. 在县级县以下所属单位工作的、需参加全国职称医学专业外语或天津市四部经典职称外语(现从事中医、中药人员,下同)C级考试,并取得相应级别合格证书。
B. 在县及县以下所属单位以外工作的,需参加全国职称医学专业外语或天津市中医四部经典职称外语B级考试,并取得相应级别合格证书。
(三) 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
1. 学历和资历
申报人员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医、药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专科毕业后,在环城四区和县及县以下卫生机构工作,从事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不少于7年;
(2)医、药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毕业后,从事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不少于5年;
(3)取得医、药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从事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不少于4年;
(4)取得医、药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医学全在线,从事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不少于2年;
(5)医、药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后人员在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出博士后流动站前。
2. 专业理论知识
熟练掌握本专业中级所要求的基本理论知识;较深入系统地了解本专业的相关理论知识;通过专业期刊等途径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实践。
3. 工作经历与能力
具有本专业中级任职期间要求的工作经历、工作能力论文 *** *** ,81995535;按要求完成中级任职期间承担的技术工作及工作量。
4. 带教
具有指导下级专业技术人员、进修人员或指导研究生实践工作的能力;能主持门诊病例、病房查房或典型案例讨论;每年为下级专业技术人员、进修人员讲授专题课题至少2次;有带教至少2名“师”级本专业技术人员或协助指导至少1名研究生的经历。
5. 科研
掌握科研选题、课题设计及研究 *** ;能结合实践参与课题研究,并进行课题总结。中级任职期间在本专业学术期刊或全国及以上本专业学术会议上发表之一作者综述至少1篇,或在天津市本专业学术会议上发表之一作者优秀综述至少1篇。
6.论文
(1)在一级医疗机构和卫生院、保健站工作的人员,中级任职期间在本专业学术期刊发表或省(市)级及以上医学专业学术年会上大会宣读之一作者论文至少2篇。
(2)在一级医疗机构和卫生院、保健站以外机构中工作的人员,中级任职期间在本专业学术期刊发表之一作者论文至少2篇。
7.外语
(1)在县级县以下所属单位工作的、需参加全国职称医学专业外语或天津市四部经典职称外语B级考试,并取得相应级别合格证书。
(2)在县及县以下所属单位以外工作的医学全在线,需参加全国职称医学专业外语或天津市中医四部经典职称外语A级考试,并取得相应级别合格证书。
(四)主任医(药、护、技)师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
1.学历和资历
医、药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毕业后,从事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工作不少于5年。
2.专业理论知识
在具备本专业副高级的基本理论、实践技术理论的基础上,系统掌握本专业某一领域的基础理论、实践技术理论,并在某一领域有所专长。在达到本专业副高级应掌握的相关理论知识的基础上,熟悉与其专业领域相关学科的新进展;通过国内外专业期刊等途径深入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能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实践。
3.工作经历与能力
具有本专业副高级任职期间要求的工作经历、工作能力;按要求完成副高级任职期间承担的技术工作及工作量。
4.带教
具有培养本专业中、高级专门人才的能力论文 *** *** ,81995535;有良好的教学组织和领导能力;每年为下级专业技术人员讲授专题课至少3次;有培养本专业中级技术人员或协助培养研究生至少1名的经历。
5.科研
具有跟踪本专业先进水平及独立承担科研工作能力。能根据本专业发展提出课题,并进行设计、组织和总结。任副高级职务职期间在本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之一作者综述至少1篇.
6.论文
(1)在一级医疗机构和卫生院、保健站工作的医学全在线,副高级期间在本专业学术期刊发表之一作者论文至少3篇。或在本专业学术期刊发表之一作者论文至少1篇并且在全国或国际医学专业学术年会上大会宣读之一作者论文至少2篇
(2)在一级医疗机构和卫生院、保健站以外机构中工作的人员,任副高级期间在本专业核心期刊发表之一作者论文至少2篇或在本专业学术期刊发表之一作者论文至少3篇。
7.外语
申报人员需参加全国职称医学专业外语或天津市四部经典职称外语A级考试,并取得相应级别合格证书。
三.破格条件
(一)破格包括学历破格和资历破格。
(二)申请破格人员必须具备医、药院校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
(三)护理专业破格晋升副高级需担任三级医院科护士长或三级以下医院总护士长职务至少1年;破格晋升正高级须担任三级医院护理部主任、副主任职务至少2年。
(四)申报副高级以上资格,申请资历破格人员任现职不少于3年;申请学历破格人员需通过相应的能力考试;申请破格人员任现职期间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论..文.客.服. *** ,81995535
1.作为课题额定人员,获天津市卫生局科技进步三等奖及以上及别奖励至少1项医师别奖励至少1项
2.作为课题负责人,主持设计天津市卫生局及以上级别科研课题,并通过天津市卫生局及以上级别的科研课题审核立项;
3.作为核心成员开展经同行专家认定,属于本专业的高新技术,其技术达到天津市水平,并取得明显的效益;
4.发表论文至少有2篇被SCI(《科学引文索引》。美国)收录的人员
5.在本专业国际权威杂志有之一作者论文发表的人员;
6.获中华护理学会科技进步三等及以上奖励1项的课题额定人员。
主任医(药、护、技)师:
1、作为课题负责人,获天津市卫局科进步二等及以上级别奖励至少1项;
2、作为课题负责人,主持设计市级及以上级别科研课题,并通过市级及以上级别的科研课题审核立项;
3、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开展经同行专家认定,属于本专业的高新技术,其技术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取得明显效益;
4、发表论文至少有2篇被SCI(《科学引文索引》-美国)收录的人员;
5、在本专业国际权威杂志有之一作者论文发表的人员;
6、获中华护理学会科技进步二等及以上奖励至少1项的课题额定人员。
四、考试、评审专业设置
(一)初级考试
初级专业理论考试设10个专业:西药、中药、护理、检验、医学影像(技)、病理(技)、营养(技)、微生物检验、卫生理化检验、病案(技)。
(二)中级考试
中级专业理论考试原则上按二级分科论文. *** *** ,81995535;中级实践能力考试原则上按三级分科,具体科目设置以当年考试文件规定为准。
(三)高级评审
一级医疗机构和卫生院、保健站的医疗专业设全科专业;非一级医疗机构和卫生院、保健站的卫生机构高级评审设22个专业:普通内科、心胸内科、消化内科、外科、胸外科、骨科、妇产科、儿科、口腔科、眼科、耳鼻喉科、麻醉、脑系、皮肤病与性病医学全在线、公共卫生、中医、中西医结合、药学、护理、检验、放射、病理。
附 则
一、本条件涉及的医师资格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的合法行医资格。
二、本条件涉及的学历均指取得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认可的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毕业证书的学历。
三、本条件中所涉及的“相近专业学历”规定如下:
1、医学专业的相近专业学历:
(1)医疗专业的相近专业学历包括:医学院校中的预防医学专业、法医专业;综合性大学中的心理系(限于心理咨询科);专业院校的运动医学专业(限于体育团体中的医疗保健人员)。
(2)公共卫生专业的相近专业学历包括:医学院校中的医疗专业、中医专业;综合性大学、理工科院校中的物理系、化学系等(限于医疗及公共卫生机构中从事射线卫生、环境卫生、工业卫生的研究、技术及应用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2、药学专业的相近专业学历包括:医药院校中的生物制药专业;医学院校中的医疗专业、中药专业、生物医学专业、综合性大学、理工科院校中的化学系(限于从事药品研究、检验的人员)等。
3、护理专业的相近专业学历包括:医学院校中的西医医疗专业。
4、医技专业的相近专业学历包括:生物医学工程专业;医学院校中的医疗专业、预防专业、中医专业及综合性大学、理工科院校中的生物系、化学系(含仪器分析)等。
四、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学历和资历要求的“与医学有关的第二学士学位”指取得上述医、药、护、技的相近专业的学士学位。
五、初、中级资格晋升不设破格。
六、按正高和副高破格条件第(四)条第3款破格人员,需提供相应的技术资料。
七、中级以考代评人员,应参加全国职称外语或天津市中医四部经典(限从事中医、中药专业人员,下同)考试、天津市中级专业理论考试合格后医学全在线,经单位全面考核推荐,参加中级实践能力考试并合格;申报高级资格人员应参加全国职称外语或天津市中医四部经典考试合格后,单位考核推荐天津市卫生技术高级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高级评审实行被评审人员到会答辩方式,重点考察被评审人的专业技术水平,跟踪国、内外学科发展能力以及创新能力。
八、专业理论知识、工作经历与能力的要求:临床专业、病理、医学检验专业按人事部、卫生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有关标准执行,其余专业按天津市卫生局印发的《天津市高级卫生技术资格中医、药学、影像医学(技)技术标准(试行)》执行。
九、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论.文.客.服. *** -81995535。
备注:符合晋升评审条件论文篇数内按如下条件加分:
(1)SCI收录之一作者论文一篇18分。
(2)中华医学会主办的核心期刊发表之一作者论文一篇10分。
(3)非中华医学会主办的核心期刊发表之一作者论文一篇8分。
(4)专业学术期刊发表之一作者论文一篇6分。
满足晋升评审条件外多出论文只限一篇加分,分值按上列(1)、(2)、(3)、(4)项分别加12分、6分、3分、1分。
以上提及论文.论.文.服.务 *** 81995535,需完全符合论文格式及内容要求。病理报告、病例分析、经验交流不错位论文加分。
本项得分不能超过30分。
注:作为统一研究内容产出的科技成果和论文不重复加分。发表的论文与上述论文规定条件中第(4)条即专业学术期刊相减的差额分数与科技成果两者相比较,按分值高者加分。
天津市哪里评定中级职称
可去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定。
《职称评审管理规定》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三条 企事业单位开展的职称评审工作,适用本规定。专业化人才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开展的职称评审参照本规定执行。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负责职称评审工作,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评审制度、制定评审标准、协调落实职称政策,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
扩展资料:
《职称评审管理规定》相关法条:
第二十四条 申报职称评审的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符合相应系列或专业、相应级别职称评审申报条件。
申报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相应职称评审办事机构或其指定的代办机构提交职称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实行诚信承诺制度。
第二十八条 职称评审实行结果公示制度,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公示期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投诉举报或通过其他方式反映的问题线索,要逐一复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职称评审管理规定》
2022年天津职称评审报名条件
(一)申报职称评审的人员(以下简称申报人),应符合《天津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津人社规字〔2019〕4号)、市人社局会同行业(专业)主管部门发布的27个系列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评价标准及各专业职称评价政策规定的申报条件。民营企业工程技术系列高级职称评委会每年度公布接受评审的职称专业。工程技术系列已设专业但未设评委会和专业评价标准的专业,符合工程技术系列正高级评价标准的人员可以申报。本市在站博士后可以通过其博士后设站单位申报副高级职称。同一申报人一般每次只能申报一个系列或专业,每年同一系列或专业只能申报一次。同一单位申报相同职称系列(专业)相同层级的人员应统一报送同一评委会,不得多头报送。
(二)按照市委、市 *** 有关文件精神及《市人社局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0〕40号)、《市卫生健康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建立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长效机制若干措施的通知》(津卫人〔2021〕340号)、《市卫生健康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全身心投入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津卫人〔2022〕65号)等文件规定,全面落实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评审各项政策。
(三)落实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有关要求,积极做好思政课教师、辅导员和中小学德育教师的职称评审工作。落实国家及本市“双减”工作要求,将中小学教师参加课后服务表现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参考。落实学前教育改革、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有关要求,学前教育教师、保健教师和健康教育教师可参加相应教师系列职称评审,校医可参加卫生系列基层卫生专业职称评审。
(四)对本市各类企业引进和培养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优秀青年人才,不论是否取得过职称,企业可根据其业绩水平直接申报相应层级职称。其中,与本市企业签订工作协议1年以上且每年累计在津工作不少于2个月的柔性引进人才,可在本市按规定申报职称。
(五)全市各相关专业职称评委会应确保科技、教育、医疗、文化等领域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与公立机构专业技术人才在职称评审方面享有平等待遇。非面向单位、系统内部组建的职称评委会,要向民营企业平等开放。各行业(专业)主管部门要系统清理与企业性质挂钩的职称评审政策。各行业(专业)职称评审专家库,要吸纳一定数量的非公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的评审专家。
(六)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保障援派人员、双创人员、科技特派员等享有相应的职称申报权益。专业技术人才可凭持有的中央国家机关、中央企业、省级人社(职称)部门颁发或授权颁发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在本市进行职称评聘。
(七)对高级职称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职称系列(专业),申报人须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并成绩合格,在成绩有效期内的方可申报高级职称评审。对参加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项目专业技术等级培训并获得高级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的人员,可直接申报评审工程技术系列数字经济领域专业高级工程师。
(八)继续教育要求按照本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作为职称申报评审必要的基本条件。对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实行申报人承诺制,用人单位、业务主管部门逐级对申报人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核验,市人社局对申报人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抽查,对承诺不实的申报人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九)优化职称申报评审服务,实行“免跑即办”,统一使用“天津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职称评审信息系统”,网址),实现网上申报、网上办理、网上查询、网上评审、网上发证。申报人所有信息和佐证材料、业绩材料均在网上提交,除个别专业外,不再提交纸质申报材料。申报人、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评委会不再逐级传送纸质申报材料。全面应用职称证书电子印章、社会化职称评委会电子印章和业务主管部门二维码,评审通过人员在线自行下载、打印职称电子证书和职称电子评审表。
天津2022职称评审还评吗
天津2022职称继续评审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回复:根据《市人社局关于做好现阶段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函〔2022〕31号),我市暂停线下职称评审会议组织工作,未召开的职称评审会议延期至疫情平稳后举办,2021年度职称评审会议尚未召开的,评审通过时间均按照2021年底计算。根据近期本市疫情状况,我们已申请分批有序恢复职称评审工作,获得批准后将尽快完成2021年度职称评审和结果公示工作。
天津今后不再发放纸质职称证书
原标题:市人社局关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电子证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驻津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各职称行业(专业)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提升职称评审信息化服务水平,根据《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方案》(人社厅函〔2018〕168号)和《天津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津人社规字〔2019〕4号),本市从今年起,实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电子证书(以下简称“电子职称证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经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核准备案组建的职称评审委员会(含用人单位组建的职称自主评审委员会,下同)评审通过,取得相应层级职称的人员。
(二)经用人单位按照本市相关规定自主聘任,取得相应层级职称的人员。
(三)参加市人社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的职称“以考代评”考试并成绩合格,取得相应层级职称的人员。
(四)经市人社局委托国家部委或外省市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取得相应层级职称且由我市发放职称证书的人员。
二、制发程序
(一)上传信息
1.对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取得职称的人员,各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在评审结果核准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职称管理信息系统”),将相关人员信息上传至市人社局。
2.对用人单位自主聘任取得职称的人员,本人登录职称管理信息系统上传申领证书信息,用人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含档案存放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下同)逐级审核后,于每月15日前将相关人员信息上传至市人社局。
3.对通过“以考代评”取得职称的人员,本人接到成绩合格通知后,登录职称管理信息系统上传申领证书信息,相关职称考试机构审核汇总后,将相关人员信息上传至市人社局。
4.对委托国家部委或外省市评审取得职称且由我市发证的人员,本人登录职称管理信息系统上传申领证书信息,用人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将相关人员信息上传至市人社局。
(二) *** 证书
市人社局于每月底前核对申领证书信息后,通过职称管理信息系统生成电子职称证书(样式见附件)。
(三)领取证书
领证人员可于申领次月15日后,登录职称管理信息系统,查询、下载、打印本人电子职称证书。
三、证书效力
(一)电子职称证书(电子版本和其纸介质打印版本)与纸质职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可作为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聘用)、执业注册登记、继续教育等的有效凭证。
(二)电子职称证书上加盖“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电子印章,载明持证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呈报单位、资格名称、系列、专业、评审机构、取得资格时间等信息,并按规则生成证书编号。
1.“评审机构”为各职称评审委员会,或自主聘任单位,或“以考代评”考试机构。
2.“取得资格时间”为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日期,或用人单位自主聘任日期,或参加职称“以考代评”考试日期。
3.“呈报单位”为用人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档案存放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4.“证书编号”为字母加数字形式,其中,字母A、B、C、D、E分别对应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助理级、员级。
5.姓名中的生僻字将以汉语拼音代替,证书打印后由评审机构在汉语拼音旁手工标注该生僻字并加盖公章。
(三)电子职称证书由市人社局统一 *** ,任何形式的电子再转换版本无效。
(四)本市今后不再发放纸质职称证书。专业技术人员已持有的纸质证书继续有效,无需更换。纸质职称证书遗失后确需补发证书的,可按照原渠道办理。
四、电子证书信息查验
(一)查验本人电子职称证书信息真伪的,可登录职称管理信息系统或天津人力社保APP电子职称证书查验栏目,进行查询。
(二)查验他人电子职称证书信息真伪的,可登录天津人力社保APP电子职称证书查验栏目,输入相关身份证号、证书编号、持证人预留手机号码并通过验证后,进行查询。
(三)查验本单位所属人员电子职称证书信息真伪的,可登录职称管理信息系统电子职称证书查验栏目,进行查询。
五、有关要求
实行电子职称证书是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全面推进人社服务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手段。各区、各主管部门、各单位要精心组织实施,认真总结经验,对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市人社局反馈。市人社局将不断完善管理体系,研究解决各类问题,确保电子职称证书发放工作平稳推进。
本通知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至2022年4月30日止。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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