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1、(3) 非全日制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单位2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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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具体工作委托市人才交流中心组织实施。凡在任职期间工作严重失职,或有重大责任事故,或违反国有法律、法令受到刑事处分,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不能参加推荐评审。评审费按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各地各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标准。

3、通过非“以考代评”职称系列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的,可由用人单位按本市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文件规定进行聘任。

4、(六)全国高端(领军)会计人才培养工程的毕业学员,毕业后在本市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并满足上述第(一)项条件的,按程序由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在年度职称评审时,认定为正高级会计师职称。

5、法律分析:日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规定》全文共44条,明确了职称评审管理的主要规定和程序,对职称评审的全过程进行规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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