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天津市律师、公证员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公告
2019年天津市律师、公证员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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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开展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部署,经市司法局职称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我市律师系列、公证员系列按照2011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的《天津市律师专业中、高级资格评审标准》(津人社局发〔2011〕84号)、《天津市公证员专业中、高级资格评审标准》(津人社局发〔2011〕83号)进行评审,现将有关工作安排如下:
一、参评范围
本市已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专职律师、本市已取得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专职公证员(不含公务员身份人员)。
二、报名方式
申报人在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信息系统(网址)在线填写申报信息,并上传佐证材料。
三、评审时间
8月15日,以会代训方式召开律师、公证员职称评审工作会议,部署2019年律师、公证员职称评审工作;申报人于8月31日前完成网上申报注册工作;9月20日前,参评人员完成职称材料在线申报和实际提交。9月30日前,市司法局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局职称办)完成在线审核提交工作;11月中旬适时召开律师、公证员中、高级职称评委会议;整体工作于2019年年底基本结束。
四、评审工作程序
(一)动员学习阶段(8月15日—8月20日)
1、学习动员:各区司法局按照市局统一部署组织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公证处,集中学习职称评审相关政策规定,并开展网上申报流程培训。
2、业务考核: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对申报人员在现岗任职以来的业绩进行考核,按年度填写“专业技术人员考绩卡片”。
(二)申报推荐阶段(8月21日—8月31日)
1、申报人员根据评审标准由本人自愿申报。(8月31日前需完成申报注册)
2、组织推荐
参评人员申报后,各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援助中心、公证处要组织全体律师、公证员对申报人员学历资历条件、工作业绩以及有无违纪投诉等相关情况进行评议,并由行政领导和业务骨干3—5人组成推荐小组,以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提出推荐意见,分别填写“群众评议意见表”和“推荐小组意见表”作为单位确定推荐名单的依据,推荐小组赞成票未超过半数的,单位不得推荐。
(三)网上申报、审核、验收阶段(8月16日—9月20日)
1、申报材料
申报人按要求在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信息系统在线填写申报信息,并上传相关申报材料,同时提供以下书面申报材料: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见附件1,需加盖相关部门印章,高级提供3份,中级提供2份);
《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表》(需加盖用人单位公章,高级25份、中级20份);
学历学位证书、已取得的更高级别职称证书、劳动(聘用、劳务)合同(协议)各1份复印件(无需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本人业绩综述,以及论文、著作、专利、案例、业绩证明函、奖励证书等能够证明本人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的业绩材料各1份复印件(需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2、申报程序
律师职称申报人员将申报材料报所在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援助中心审核推荐,并经申报人员档案存放单位盖章后,由区司法局审核并统一呈报至专业评委会;法援中心在编人员还需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盖章后,报至专业评委会(材料收取地址在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45号216室)。
在编公证员由所在公证处推荐申报,申报材料由区司法局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呈报至专业评委会;编制外公证员经所在公证处推荐申报,并经申报人员档案存放单位、区司法局审核后呈报至专业评委会(材料收取地址在南开区水上公园北道52号公共法律服务二处)。
3、公示
用人单位按要求需对单位推荐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并对公示过程及内容以照片等形式进行留存备查。
4、审核验收
材料审核由局职称办指导市律师服务中心、公证协会组织实施,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一律不予收取。申报材料汇总后,报市职称工作办公室核查、验收。
(四)职称评审阶段(11月中旬)
局职称办完成材料审核上报并配合市职称办完成检查验收工作,于11月中旬召开律师、公证员专业高级、中级职称评审会议,对符合条件人员进行职称资格评审,评审结果公示。
(五)报告阶段(12月份)
评审会议结束后,市局职称工作办公室向市职称工作办公室报送总结。
五、纪律监督
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评审标准和程序,严肃工作纪律,年度考核不合格、公务员和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严格申报人员审核,严禁弄虚作假,对伪造学历、资历、工作业绩等行为,一经发现,取消其参评资格。评审工作由司法局机关纪委、政治部干部管理处和督察处全程监督。
六、联系方式
评委会日常工作联系 *** :
律师材料申报联系 *** :转8003、8004
材料报送地点: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45号216室
公证员材料申报联系 *** :
材料申报地点: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北道52号公共法律服务二处
2019年8月9日
附件:
1 .《 》
2.《 》
天津市人民 *** 关于颁布《天津市工业、交通、城建企业卫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工业、交通、城建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卫生工作的管理,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工业、交通、城建系统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第三条 市卫生局是本市卫生工作的主管机关,对企业预防、保健、医疗等项工作实行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负责制定统一的卫生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企业卫生人员技术职称的评定、考核、晋升、聘任标准;负责制定卫生规则和技术标准;组织专业人员进修和培训;汇总全市企业卫生工作各项统计报表。
区、县卫生局在市卫生局领导下,在本区、县内,开展上述各项工作。第四条 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领导和管理本系统的卫生工作。第五条 企业卫生机构从属于企业,是企业内部的卫生技术部门和卫生管理部门。企业卫生工作要坚持为生产服务的原则,认真执行国家关于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第六条 企业卫生机构分别为职工医院、卫生所(科)、保健站,实行院、所(科)、站长负责制和技术职务聘任制。第二章 厂长(经理)职责第七条 厂长(经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技术标准,领导本单位卫生工作;
(二)审定长远卫生发展规划和年度卫生工作计划;
(三)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卫生工作,听取汇报,对重大问题作出决定,组织检查执行;
(四)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卫生机构的院、所(科)、站长;
(五)决定对在卫生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第八条 分管副厂长(副经理)职责
(一)协助厂长(经理)管理本单位的卫生工作;
(二)组织制定卫生工作的规划、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按季召集有关人员研究卫生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四)对发生的重大问题和医疗事故,提出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对重大医疗事故,经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鉴定后,按有关规定处理。第三章 企业卫生机构的设立第九条 企业卫生机构的设立,应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条件确定。职工人数在五千人以上的,可设置职工医院;地处边远或毒害严重的企业,职工人数在三千人以上的,也可设置职工医院。职工人数在一千至五千人的,可设置卫生所(科)。职工人数在一千人以下的,可设置保健站。第十条 企业卫生机构应具有相应的场所、仪器设备和卫生技术人员。第十一条 企业卫生机构的院、所(科)、站长应由卫生技术人员担任。其主要医疗技术科室负责人应由医师以上卫生技术人员担任。无卫生技术职称的无处方权。所需的药剂、检验等技术人员均需先培训后上岗,未经培训的不得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第十二条 企业卫生机构、人员编制和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比例,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企业卫生机构须有市、区、县卫生局核发的合格证书方准开诊。第四章 企业卫生机构的职责第十四条 在厂长的领导下,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搞好预防、保健、医疗和卫生管理工作。第十五条 开展卫生防病工作,协同有关部门搞好劳动卫生、环境卫生、食品卫生、妇幼卫生等项工作。
对计划生育和爱国卫生工作进行技术指导。第十六条 防治和管理的重点疾病是传染病、慢性病、职业病和非传染性“四病”(高血压、冠心病、脑卒中、恶性肿瘤)。第十七条 开展职工保健工作。对职工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建立职工健康档案,做到对疾病早预防、早发现、早治疗。
对新工人进行进厂健康检查。对炊管人员、保育人员和特殊工种(高温、高空、粉尘、毒物、放射性物质等作业)工人按有关规定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第十八条 按照《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做好女职工各期保健工作。对托幼园所的婴幼儿进行定期体格检查,建立婴幼儿计划免疫卡。第十九条 认真做好门诊医疗和急症抢救工作,做到合理用药,不断提高医疗质量。建立门诊病例,制定急救常规。做好疑难病例的转诊会诊工作。批准职工的病伤假期。参加对工人劳动能力的鉴定。建议患病职工的劳动安排。提出需疗养的职工名单。根据条件开设家庭病床。第二十条 开展卫生宣传,普及卫生知识,提高人群自我保健能力。
天津市职称评定条件是什么?
1、技术员 \x0d\x0a\x0d\x0a(1) 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天津市多个职称管理办法; \x0d\x0a\x0d\x0a(2) 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在助理工程师、工程师指导下能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或一般现场技术工作; \x0d\x0a\x0d\x0a(3) 非全日制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单位2年以上。 \x0d\x0a\x0d\x0a2、 助理工程师 \x0d\x0a\x0d\x0a(1) 能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x0d\x0a\x0d\x0a(2) 具有一定的组织工作和独立完成指定范围内的科技管理工作能力,或能完成一般技术研究、设计或现场技术、技术管理工作; \x0d\x0a\x0d\x0a(3) 中专毕业,从事技术员职务工作4年以上; \x0d\x0a\x0d\x0a(4) 非全日制大专毕业,从事技术员职务工作3年以上。 \x0d\x0a\x0d\x0a3、 工程师 \x0d\x0a\x0d\x0a(1) 较系统掌握并能灵活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x0d\x0a\x0d\x0a(2) 能独立承担本专业较复杂的研究、设计工作或现场技术、技术管理工作,具有解决比较复杂的技术或技术管理的能力;任现职期间,参加过两项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技术工作或技术管理、技术服务工作,并持有单位的有效证明; \x0d\x0a\x0d\x0a(3) 任现职期间,能结合本专业技术工作实践,独立撰写1篇学术论文或技术工作总结; \x0d\x0a\x0d\x0a(4) 能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和学习; \x0d\x0a\x0d\x0a(5) 或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助理工程师职务工作4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助理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x0d\x0a\x0d\x0a申报破格评审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除符合上述工程师(1)----(4)评审条件外,任现职期间还应符合下列具体条件中的任意一条: \x0d\x0a\x0d\x0a1、 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从事助理工程师5年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x0d\x0a\x0d\x0a(1) 在正式出版发行的省级以上本行业刊物、大学本科学校主办的学术刊物或大专学报独立发表3篇以上本专业学术论文; \x0d\x0a\x0d\x0a(2) 在设区市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个人本专业专著(独立作者或之一作者,不含编辑出版); \x0d\x0a\x0d\x0a(3) 获国家或省级 *** 表彰的自学成才标兵。 \x0d\x0a\x0d\x0a2、 不具备规定资历人员应达到规定学历要求,并从事助理工程师职务工作满3年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x0d\x0a\x0d\x0a(1) 承担并完成设区市级以上重点项目、大型项目、技术攻关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的主要专业技术负责人、关键技术攻关者(限前两名); \x0d\x0a\x0d\x0a(2) 获国家四等奖、省部三等奖或设区市(厅)级一等奖以上科技成果的主要贡献者(国家级限前5名,省级限前3名,设区市级限前2名); \x0d\x0a\x0d\x0a(3) 取得1项授权发明专利或3项授权实用新型专利或取得授权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专利(合计5项)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均限前2名)4.高级工程师:\x0d\x0a(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十年以上,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x0d\x0a(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五年以上,并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x0d\x0a(3)中专、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十年以上,并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 \x0d\x0a凡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人员,还必须遵纪守法,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在本专业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且具备相应的专业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以上我说的是工程类,其天津市多个职称管理办法他专业不知道是不是与这个一样,
职称怎么分类,现在天津市职称的网站有哪几个?分类情况如何?
国务院关于发布《关于实行专业技术
职务聘任制度天津市多个职称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
国发〔1986〕27号 1986年2月28日
现将《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发给天津市多个职称管理办法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是对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的一项重大改革,必须加强领导,认真掌握政策,慎重从事。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工作由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具体工作由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办公室设在国家科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也应成立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对这项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具体工作由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办公室设在科委或科技干部管理部门。
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
聘任制度的规定
一、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基本内容
专业技术职务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专门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工作岗位,不同于一次获得后而终身拥有的学位、学衔等各种学术、技术称号。
建立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专业技术工作岗位,规定明确的职责和任职条件;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确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合理结构比例;自行政领导在经过评审委员会评定的、符合相应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聘任;有一定的任期,在任职期间领取专业技术职务工资。
二、专业技术职务的设置
1.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需要提出,经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委托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主管部门制订有关条例及实施意见,其内容应包括职务的名称、档次(或等级)、适用范围、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合理结构比例、岗位职责、任职条件、任期、评审和聘任办法、审批权限等,报送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试行,经过一段实践,总结经验,进一步修改后,报国务院正式发布。
2.各单位根据专业技术工作的实际需要,提出本单位选用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和职务设置的意见,属于国务院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的,由各部门核准;属于地方的,由地方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核准。
3.直接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部门设置专业技术职务问题,由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三、任职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为我国四化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2.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知识。
3.担任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应相应具备大学本科、大专、中专毕业的学历。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可以根据各自的特点,提出各级职务的不同学历要求。
对虽然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符合任职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也可根据需要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及工资额的确定
1.专业技术职务设高、中、初三级,也可以只设中、初两级或只设初级。
专业技术职务的数量在国家规定的编制范围内有一定的限额,不同类别的单位和专业技术职务在不同档次之间应各有合理的结构比例。
2.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在国家批准的编制和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主管部委规定的限额比例内,确定本部门、本地区所属事业单位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的结构比例。
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各工作部门,在劳动人事部会同国家科委提出并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机关专业技术职务的总结构比例内,提出本机关内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结构比例。属于国务院各部门的,报劳动人事部核定并报国家科委备案;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工作部门的,报同级劳动人事部门核定并报同级科委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工作部门的高级职务的比例限额应低于国务院各部门高级职务的限额。
3.专业技术职务各档次(或等级)对应的职务工资标准,报劳动人事部核准。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所需的增资额,均应在劳动人事部规定的增资指标内核定,未经批准不得突破。
五、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是负责评议、审定专业技术人员是否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组织。评审委员会应以民主程序进行工作。
各部门和地方可根据实际需要分别建立高级、中级、初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应由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或担任较高专业技术职务、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其中中、青年应占一定比例。评审委员会可以是常设的,也可以在需要时临时组成。评审委员会的人选由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酝酿推荐,单位专业技术负责人提名,经单位领导批准。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人选还须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一般应由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建,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可授权确实具备评审条件的下属单位直接组建、报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本单位专业技术力量薄弱,不能成立评审委员会的,可以由上一级组织的评审委员会或聘请外单位专家与本单位专家共同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承担评审任务。
六、聘任和任命
1.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实行聘任制。事业单位的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由行政领导在经过评审委员会评定的符合相应任职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聘任。行政领导应向被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颁发聘书,双方签订聘约。
2.三线、边远地区和不具备聘任条件的事业单位可以实行任命制,但应创造条件逐步实行聘任制。各级国家机关的专业技术职务实行任命制。实行任命制的部门和单位应按干部管理权限,由行政领导向被任命的专业技术人员颁发任命书。实行任命制的部门和单位的各级专业技术人员也须经过评审委员会评审,符合相应任职条件。
3.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或任命都不是终身的,应有一定的任期,每一任期一般不超过5年。如工作需要,可以连聘连任。
4.聘任或任命单位对受聘或被任命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成绩,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考绩档案,作为提职、调薪、奖惩能否续聘或任命的依据。
七、行政人员与专业技术人员相互兼任职务的问题
1.行政领导一般不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确需兼任的,必须经评审委员会确认符合相应职务任职条件,并按规定的手续聘任, *** 人员应履行相应的职责。
2.专业技术人员兼任行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期间的工资待遇,在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和行政职务工资中,按较高的职务工资标准执行。
八、已获得职称人员的安排
对于过去已获得职称的人员,原则上应承认他们具备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合格人员,要给予妥善安排,根据需要聘任他们担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其中水平偏低的,应帮助其尽快提高水平;完全不合格的,不能承认其具备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对个别弄虚作假骗取职称的,应严肃处理。
1983年9月1日前,经过职称评定组织评定天津市多个职称管理办法了相应职称,并已上报到有关部门“待批”或“待授”的人员,在这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中,也按上述规定对待。
九、待聘人员的安排和待遇
1.实行聘任制后,对暂时未被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单位要继续关心他们,并区别情况,妥善安排。要鼓励他们到更需要或更能发挥他们专长的单位去工作。待聘人员应积极应聘到其他单位工作,原单位科技干部管理部门要积极帮助联系,提供应聘方便。待聘人员在尚未应聘到其他单位工作以前应做好原单位所安排的临时性工作。
2.长期未受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待遇,原则上应低于受聘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待遇,以促进人才流动,具体办法由劳动人事部门另行规定。
十、“待聘高级职务”的设置
在少数人才密集的部门或单位,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鼓励人才合理流动,凡确实符合相应高级职务任职条件的中年专业技术骨干,由于限额已满,未收聘任的,可有控制地确定“待聘高级职务”,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同时鼓励他们到其他单位任职。设置“待聘高级职务”,一定要严格保证质量,绝不能降低标准,更不能滥竿充数。拟设“待聘高级职务”的单位和数额,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核定后,报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宣布聘任结果时,应同时宣布确定的“待聘高级职务”人员名单。确定“待聘高级职务”的人员都应根据国家需要提出志愿去向,由单位帮助联系;到外地的,户口、家属可以不迁。
十一、离休、退休问题
1.在实行专业技己职务聘任制的同时,应坚决执行国务院有关离休、退休的规定;
2.在这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中,达到规定离休、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凡符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件的,可在确定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后,办理离休、退休手续。
十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实事求是,严格按照政策办事
对于借聘任之机打击迫害专业技术人员的,应按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对于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成果,骗取专业技术职务的,应予解聘,免除其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并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十三、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有关专业技术职务条例和实施意见,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工作需要,制订实施细则。
企业单位也应参照上述规定,结合企业特点逐步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十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过去由国务院或国务院各部门颁发的有关职称评定的规定,即行废止。
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之一条 为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的以更新、补充、拓展知识,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技术和管理水平,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发展为目的的教育。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有依法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三条 在本市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的继续教育,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继续教育要以科学的理论为指导,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坚持按需施教、学以致用、讲求实效和创新提高的原则。第五条 各级人民 *** 应当根据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继续教育中、长期规划,逐年加大投入,支持和引导企业、事业单位自主实施继续教育,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自觉参加继续教育。第六条 人事行政部门是本市继续教育的主管部门,负责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管理监督工作。
教育、经济、科技、卫生、劳动、财政、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继续教育以及相关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具体负责本行业继续教育的规划、指导和推动工作。第七条 继续教育的内容应当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的发展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提高自身素质的需要确定,进行先进的理论、知识、技术和技能的学习。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和需要,制定继续教育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第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接受继续教育,以参加本单位、本行业组织的学习和有计划、有考核的自学活动为主,也可以根据单位的需要和可能通过以下形式进行:
(一)参加进修班、培训班和研修班;
(二)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修;
(三)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
(四)出国、出境进修、考察、培训;
(五)通过公众传播媒体和互联网接受远程教育;
(六)参加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活动。第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脱产、半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每人每年累计不得少于十二天;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从事高新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脱产、半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每人每年累计不得少于十八天。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脱产、半脱产接受继续教育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单位与个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增加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倡导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完成本单位安排的继续教育任务之外,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继续教育。第十一条 经营困难的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相应的继续教育办法,要利用停产、半停产或者转产的空余时间,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开展继续教育。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多种渠道解决。
市和区、县人民 *** 应当将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 *** 财政预算。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保证继续教育所需经费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其费用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和进行课题研究的继续教育费用,可以在管理费用和项目资金中安排。
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对继续教育事业的捐助。第十三条 市人事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确定通用知识、技能等继续教育的公共科目,制定计划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实施。
市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应当根据行业的发展趋势,确定继续教育导向性内容,编写继续教育科目指南,组织继续教育示范活动,指导本行业的继续教育工作。第十四条 继续教育的师资可以聘请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实践经验丰富的专家和具有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坚持专、 *** 相结合以 *** 为主的原则。第十五条 高等院校和取得办学资格的科研院所、社会团体、大中型企业的培训机构及其他办学单位,是实施继续教育的重要基地,可以发挥自身优势,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面向社会开展相关专业的继续教育活动。
办学单位开展继续教育活动时,应当保证教学质量,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天津市高级工程师评审条件?
1. 高级工程师职称可以有多个吗
一个人可以有多个职称证,多个同一级别的职称证的。也可有多个同一级别的不同专业的职称证的。评职称要走评审程序,当评审委员会发现你已经有这个级别的证了,这个级别的同一样的证,可能会再来评审,如没有发现,则还是会评的。
2. 请问天津市申请助理工程师的条件是什么
天津市申请助理工程师的条件是:
1、本科学历毕业生,毕业一年即可评审助理工程师,回这种情况的人才答有可能会遇到开头某些人所说的毕业一年以后公司会直接给一个助理工程师的情况;
2、专科学历毕业生,毕业三年即可评审助理工程师,这种学历的人才就不要跟上面一样凑热闹了,你没戏的;
3、硕士学历毕业生,可以直接评定中级工程师。
(2)天津市高级工程师评审条件扩展阅读:
下证机构:省职改办、市职改办、区职改办等;
助理工程师需要提交材料:身份证扫描件、毕业证扫描件、照片、学历电子注册表等助理工程师申请基本材料。
助理工程师报名不限时,下证时间为三个月。
3. 初级职称年限不够,但其他条件都符合中级职称的评定条件,在天津市可以评审中级职称吗
评审职称,必须条件符合才可以,不管哪个地区都是。
河北初级专科3年,本科1年
4. 天津市高级经济师的报名及评审条件是什么
江苏省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
资格条件 ( 试行 )
之一章 总 则
之一条 资格标准
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管理知识,对从事的专业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熟悉相关专业知识,了解国内外现代经济管理的科学理论、 *** 和发展趋势;熟悉有关经济法规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丰富的经济专业工作实践经验,能提出有较高价值的政策性意见, 独立解决重要经济活动中的实际问题,在创新经济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方面业绩显著;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 有组织全面业务、培养专业人才和指导经济师工作的能力;能运用计算机和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O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经济专业工作的人员 O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O 取得经济师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经济师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 , 剌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取得经济师(或相近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下同)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 2年以上。
(二)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 4 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
(四)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15年(或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且累计从事本专业工作20年)以上,取得经济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
(五)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 ( 及相应奖项 ) 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或获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或获得省(部)级(包括全国性行业)以上优秀管理奖项。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经济师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经济专业工作的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系统掌握经济管理专业理论知识,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和现代经济管理科学知识。
(二)掌握国家有关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 , 熟悉国家经济法
律、法规及各项配套法规、规章和规定。
(三)了解国外现代经济管理科学理论、 *** 和发展趋势,结合本行业或本部门(单位)的实际情况,提出有较高价值的政策性意见,指导本行业或本部门(单位)的经济工作。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 ( 能力 ) 要求
取得经济师资格后 ,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一)主持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2年以上。
(二)作为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2年以上。
(三)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1项以上国家、省(部)级或2项以上市(厅) 级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造等项目方案的组织和实施,经实践证明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主持小型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主要经济指标连续3年以上名列本市同行业企业前三名(以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证明为准)。
(五)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总价值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经济项目的咨询评估或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投、融资项目的论证,经实践证明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长期从事经济管理工作,为部门(单位)全面提高经济管理水平作出显著贡献,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七)承担2项以上省(部)级重点课题或3项以上市(厅)级重点课题的研究,并写出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研究报告。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经济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期间, 连续3年以上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为企业的扭亏增盈作出突出贡献。
(二)在经营管理上创新,为大、中型企业大幅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决策水平作出主要贡献,并使企业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获得市级以上 “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优秀企业家”、“劳动模范”或相同级别的荣誉称号(以批文或证书为准)。
(三)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市(厅)级以上重点行业规划、政策规章的制定,经主管部门批准付诸实践,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省级以上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评估、技术鉴定和全程筹建与管理,投入使用后达到预期目标。
(五)参与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融资项目的风险分析和管理,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主持小型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期间,为企业的经营管理和主要经济指标达到市级同行业企业先进水平 (前三名)作出突出贡献(以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证明为准)。
(七)从事经济研究工作,获市(厅)级一等奖 1 项以上或市(厅)级二等奖 2 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八)从事经济专业工作的业务骨干,对本专业有独到见解,提出有较高价值的建议,对改进本单位(部门)工作, 大幅度提高效率(效益)作出重要贡献,或对行业的经济活动有重大的指导作用,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九条 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经济师资格后,撰写、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二)在市级以上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之一作者)。
(三)在市级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以及在省级以上经济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2篇以上(之一作者)。
(四)在市级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之一作者),以及为解决本地区、本行业或本部门(单位)经济发展中的问题而撰写的具有较高水平的专项调查报告、经济分析报告或省级以上重大技术改造、基础建设项目经济评估报告1篇以上(前三名)。
第十条 外语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其应用水平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四)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计算机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其应用能力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四)参加国家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的人员应提交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三条 从国内外引进的具有突出成就的人才,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
第十四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 ( 语 ) 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的说明等见附录。
江苏省经济专业高级资格条件附录
一、申报人必须提交的材料
1. 按要求填写的“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 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3份,并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备用相片1张(免冠大1寸)。
2.“ 江苏省经济专业高级资格申报人情况简介表”一式20份。
3.对照第三条,将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年度考核结果填入“申报表”内相应的栏目处。
4.对照第四条,必须提交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本专业戎相关专业的学历(学位)证书,以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任职聘书等复印件。
5.对照第五条,提交记载本人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完成继续教育的情况、经同级 *** 人事行政部门审验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原件。
6.对照第六条,提交反映本人专业理论水平的证明材料。
7.对照第七条,将本人的专业工作经历填入“申报表”相应栏目,并经单位核实确认。
8.对照第八条,提交业绩成果证件、证明及辅助证明材料的复印件。若是获奖项目,应写明等次。
9.对照第九条,提交规定数量的论文、著作或实例材料的原件。
10.对照第十条,提交符合省职称部门要求的职称外语考试有效成绩证明原件,或免试证明材料。
11.对照第十一条,提交符合省职称部门要求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有效成绩证明( 或免试证明材料)原件,或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以上提交的材料若是复印件, 须经单位审核、盖章 , 经办人签名 , 并注明核实的年月日。所有材料必须按评委会要求的格式进行分类、整理、装订。
二、本条件有关词 ( 语 ) 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称职以上含称职,2 年以上含2年。
2.主持人: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分管生产管理和经营管理的单位负责人(不包括党务政工负责人);“骨干” 是指具体承担项目的调研、立项、项目实施、综合研究报告的编写等全过程的负责人或具体从事生产管理、经营管理等某一方面的负责人。
3.主要编著者: 指参与写作的主编、副主编、排名前三名的著者或个人承担的编著字数达到全书二分之一的执笔人。论文和著作的学术水平由评委会认定。
4.专业期刊:指有CN或ISSN刊号的专业期刊,或由省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定期 ( 每年不少于 4 期)出版的专业刊物。
5.奖励类型包括科技进步奖、哲学与社会科学成果奖、金牛奖、管理成果奖及相当级别的奖励。
6.较大的经济效益指年创利税30万元以上, 显著的经济效益指年创利税100万元以上。
7.大、中型企业的认定以行业规范为准。
8.本条件所提“市”指副省级市或地级市。
5. 中高级职称怎么申请天津人才引进落户
中高级职称人才申请可以放宽年龄,比较好申请
……
天津市的人才引进政策中规定:“国家统招本科(及以上)学历,有干部身份,年龄35周岁以下,可以按人才引进的方式申办天津户口,提供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年龄限制可适当放宽。”
人才引进是落户天津的一种方式,耗时短、门槛高、要求严格、流程相应简单。
6. 天津市中级职称评定细则是什么
中级评审条件:
(1)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三年,可以认定中级
(2)本科或大专学历取得助理级四年以上
(3)后取学历人员所从事专业技术职务工作与所学专业对口,获得本专业大专学历一年以上,已取得助理级五年以上
高级评审条件:
(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两年以上
(2)硕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四年以上
(3)本科毕业,取得中级职称五年以上
(4)后取学历人员所从事专业技术职务工作与所学专业对口,获得本专业本科学历一年以上,已取得中级六年以上
所需材料:
(1)、《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中级一式二份、高级一式三份;
(2)、《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表》中级打印十五份、高级打印二十份;
(3)、《申报人员诚信承诺书》一份;
(4)、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单位需核实并加盖公章),申报中级必须是大专(含大专)以上国家承认学历,申报高级必须是大本(含大本)以上国家承认学历;
(5)、已取得的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呈报表》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文件;
(7)、相应级别的外语、四部经典、古汉语考试合格证书或成绩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符合外语免试条件的,需提供《职称外语考试免试(放宽成绩)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8)、按照《关于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津人专[2002]47号)有关规定,196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专业技术人员,须提供职称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9)、任现职近五年的专业技术业绩考核卡片;
(10)、继续教育证书;
(11)、破格人员需按照相关文件精神提供有关业绩、获奖证明等材料和单位撰写的破格报告;
(12)、论文(原则上高级两篇、中级一篇)。需要发表论文可以找我只要和我们杂志相关就能发表有问题+ *** HI或者Q名搜索Smile,rainbow′即可非 *** 开发区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津人专职[2011]16号《关于2011年专业技术资格(职务)评委会评审工作安排的通知》,2011年我区工程技术各专业职称评审工作即将开始,现将具体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表格申领
申报人员持单位介绍信到开发区劳动人事局领取表格,注明申报级别和人数。
二、参评人员范围
人事关系、档案调入开发区、并在本单位本岗工作半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报送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学历原件、复印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外语考试合格证和能反映外语水平的证件、复印件;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和能反映计算机水平的证件、复印件;用A4纸复印,复印件按顺序装订,并加盖企业公章。
2、《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高级3份、中级2份。
3、《专业技术人员考绩卡片》任职期间每年1份(最后一年为2011年)
4、《专业技术人员情况简表》高级20份,中级15份。
5、有本人撰写的著作、论文交原件,未发表的论文、技术报告,一律用A4纸计算机打印,所在单位加盖公章。(发表的论文请按封面、目录、正文复印,并加盖公章)
6、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7、属破格人员需提供有关材料和破格报告,用A4纸打印,所在单位加盖公章。
8、凡申请职称外语免试或放宽成绩要求的,按照津人专【2007】16号文件规定,均需填写《职称外语考试免试(放宽成绩)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7. 高级职称人员怎样落户天津
1、对在津无就业单位的落户经办程序:各区联审窗口出具提档函(北方人才市场已经发送各区行政许可中心),并对人才相关资料预审核,预审合格的出具天津市引进人才落户审批表(三个部门签字不盖章,各区审批表要自行编号);
2、申请人持提档函和引进人才落户审批表回原籍提档后到北方人才市场,北方人才出具存档证明,人才持存档证明和引进人才落户审批表到区行政许可中心联审窗口办理落户准迁手续。
3、办理落户准迁手续需要的要件:
(一)学历型人才,需提供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二)资格型人才,需提供居民身份证、职称或执业资格证书;
(三)技能型人才,需提供居民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和学历证书、在津劳动合同或社保缴费凭证;
(四)创业型人才,需提供居民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缴纳个人所得税凭证;(五)急需型人才,需提供居民身份证、所在区人才办出具的急需型人才认定书。
4、除上述材料,引进人才还应对照《天津市引进人才落户实施办法》第二条选择的落户地点提供相应材料:
(1)在本人或配偶名下的产权房落户的,提供本人或配偶合法房产证明;
(2)在单位集体户落户的,提供单位集体户首页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在市、区人才集体户落户的,无需提供人才集体户相关材料,直接办理落户手续。
(7)天津市高级工程师评审条件扩展阅读:
对弄虚作假骗取落户资格的人员,市公安部门将对其注销户口,纳入诚信“黑名单”,并通报相关人员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办理落户手续不收取任何费用,所有中介机构宣传的收费代办均为欺诈信息。
人才落户新政不会变化。各区行政许可中心联审窗口已经完善了设施,增加了工作人员,为申请人提供便捷落户服务,申请落户人员不必扎堆申报。
8. 天津市职称评定条件是什么
1、技术员
(1) 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 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在助理工程师、工程师指导下能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或一般现场技术工作;
(3) 非全日制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单位2年以上。
2、 助理工程师
(1) 能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 具有一定的组织工作和独立完成指定范围内的科技管理工作能力,或能完成一般技术研究、设计或现场技术、技术管理工作;
(3) 中专毕业,从事技术员职务工作4年以上;
(4) 非全日制大专毕业,从事技术员职务工作3年以上。
3、 工程师
(1) 较系统掌握并能灵活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2) 能独立承担本专业较复杂的研究、设计工作或现场技术、技术管理工作,具有解决比较复杂的技术或技术管理的能力;任现职期间,参加过两项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技术工作或技术管理、技术服务工作,并持有单位的有效证明;
(3) 任现职期间,能结合本专业技术工作实践,独立撰写1篇学术论文或技术工作总结;
(4) 能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和学习;
(5) 或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助理工程师职务工作4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助理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申报破格评审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除符合上述工程师(1)----(4)评审条件外,任现职期间还应符合下列具体条件中的任意一条:
1、 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从事助理工程师5年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在正式出版发行的省级以上本行业刊物、大学本科学校主办的学术刊物或大专学报独立发表3篇以上本专业学术论文;
(2) 在设区市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个人本专业专著(独立作者或之一作者,不含编辑出版);
(3) 获国家或省级 *** 表彰的自学成才标兵。
2、 不具备规定资历人员应达到规定学历要求,并从事助理工程师职务工作满3年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承担并完成设区市级以上重点项目、大型项目、技术攻关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的主要专业技术负责人、关键技术攻关者(限前两名);
(2) 获国家四等奖、省部三等奖或设区市(厅)级一等奖以上科技成果的主要贡献者(国家级限前5名,省级限前3名,设区市级限前2名);
(3) 取得1项授权发明专利或3项授权实用新型专利或取得授权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专利(合计5项)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均限前2名)4.高级工程师:
(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十年以上,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五年以上,并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
(3)中专、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十年以上,并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
凡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人员,还必须遵纪守法,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在本专业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且具备相应的专业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以上我说的是工程类,其他专业不知道是不是与这个一样,
9. 天津市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定条件
根据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资格评审标准(试行)》津内人专[1994]57号文件相关精容神,天津市高级经济师考试报名条件要求如下:
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的人员,必须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经济方针政策和法规,廉洁奉公,精通业务,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在任现专业技术职务期间,历年业绩考核均为“称职”以上。
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财经类博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资格并担任经济师职务二年以上。
2.获得财经类硕士学位,取得经济资格并担任经济师职务四年以上。
3.财经类大学本科毕业,取得经济师资格并担任经济师职务五年以上。
评审多需材料建议咨询下当地人事考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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