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失业补助金领取条件及标准2022

天津市失业金领取标准2022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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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领取期限处于之一至第十二个月天津职称失业保险天津职称失业保险,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1510元提高到1600元天津职称失业保险;领取期限处于第十三至第二十四个月的天津职称失业保险,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1470元提高到1560元天津职称失业保险

2、其他待遇标准:

(1)2022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月计发标准由906元提高到960元;

(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自谋职业,申请领取最多不超过12个月失业保险金的,按照营业执照发照时间一次性计发失业保险金。发照时间在2022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的,按新标准计发;发照时间在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

(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申请领取最多不超过12个月失业保险金的,按照灵活就业登记时间一次性计发失业保险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2022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的,按新标准计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

(4)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申请时间在2022年7月1日后(含7月1日)的,按新标准确定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申请时间在7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确定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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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一、领取标准

领取期限处于之一至第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960元;

领取期限处于第十三至第二十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920元。

二、领取期限

失业前连续缴费满一年、累计缴费不满二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三个月;

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二年不满三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六个月;

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三年不满四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九个月;

失业前累计缴费满四年不满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十二个月;

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五年及五年以上的,累计缴费年限每增加一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增加一个月,但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三、领取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已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备注: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四、领取材料

1.天津市失业保险缴费情况单》及失业保险缴费证明。

2.失业人员原劳动合同文本。

3.终止合同证明书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及协议书(协议书上应注明解除原因,或附有解除合同原因的证明,并应由失业人员签字认可。)

4.《养老保险手册》。

5.《就.失业证》。

6.失业人员享受资格审核表》(用人单位填报)。

7.《备申领失业保险金资格人员分区花名册》(用人单位填报)。

8.《天津市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表》(用人单位填报)。

9.《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失业人员填报)。

五、领取流程

领取《就.失业证》—失业登记—就业转失业录入—(劳动局对《天津市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表》审批)—打印《天津市失业保险缴费情况单》—办理失业金申领资格申报审批—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核定表》及《天津市失业保险缴费情况单》存入失业人员档案—告知失业人员在规定时限内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办理个人登记及相关手续。

天津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及标准2021

一、失业保险金标准

领取期限处于之一至第十二个月天津职称失业保险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1420元提高到1510元天津职称失业保险;领取期限处于第十三至第二十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1380元提高到1470元。

二、其他待遇标准

(一)2021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月计发标准由852元提高到906元。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自谋职业,申请领取最多不超过12个月失业保险金的,按照工商营业执照发照时间一次性计发失业保险金。发照时间在2021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的,按新标准计发;发照时间在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申请领取最多不超过12个月失业保险金的,按照灵活就业登记时间一次性计发失业保险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2021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的,按新标准计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

(四)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申请转移失业保险待遇的,按照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间确定失业保险待遇。终止或者解除时间在2021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的,按新标准确定;终止或者解除时间在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确定。

拓展资料

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

失业保险金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失业保险金依法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申请资格

1、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按规定享受其他各项失业保险待遇:

(1) 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2、劳动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具体包括下列情形: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因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供劳动条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4)因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5)因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工资,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6)因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更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7)因用人单位扣押身份、资质、资历等证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8)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9)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 *** 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2022年天津失业保险领取流程一览

天津失业保险领取流程

1.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到社保局办理;

2.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7日内到天津就业局失业保险处办理失业人员登记备案手册

3.经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失业保险处签发《失业保险金核发 告知 书》,单位及时将其送达失业人员本人

4.失业人员在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60日内,持《失业保险金核发 告知 书》、身份证原件、本人一寸免冠照片4张到就业局培训处、职介中心分别办理职业培训登记和求职登记

5.失业人员持《失业保险金核发 告知 书》、户口本、身份证原件、本人一寸免冠照片2张到其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按月签领失业保险金

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保障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一)国有企业(包括中央、部队、外地驻津企业,市、区、县属企业,下同)及其职工;

(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包括股份合作制企业,下同)及其职工;

(三)城镇中的乡镇企业及其城镇职工;

(四)股份制企业和联营企业及其职工;

(五)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

(六)城镇中的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及其城镇职工;

(七)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失业保险制度的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第三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失去工作的职工(以下统称失业职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一)依法宣告破产企业的职工;

(二)濒临破产的企业在法定整顿期间被裁减的职工;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被撤销、解散企业的职工;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停产整顿企业被裁减的职工;

(五)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

(六)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时被裁减的职工;

(七)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其他职工。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失业职工,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一)连续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

(二)因本人原因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其他职工。第五条 失业保险工作应当与职业介绍、就业训练和生产自救工作紧密结合,统筹安排。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 市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失业保险的法律、法规;

(二)统筹规划和组织实施失业保险、职业介绍、就业训练和生产自救等工作;

(三)指导和监督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管理、发放失业保险基金和组织、管理失业职工等工作。第七条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征收失业保险费;

(二)管理失业保险基金;

(三)发放失业救济金及其他费用;

(四)负责失业职工的登记、审核和组织、管理工作;

(五)为失业职工的就业训练、生产自救和再就业提供服务。第八条 设立市失业保险基金监事会,由 *** 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具体监督办法由监事会章程规定。监事会章程由市人民 *** 批准。第三章 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第九条 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失业保险基金的增值收入;

(四)滞纳金;

(五)财政补贴。第十条 失业保险费收缴标准:

(一)国有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和联营企业,为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

(二)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为上年度全部中方职工实得工资总额的1%;

(三)城镇中的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为上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与该用人单位城镇职工人数乘积的1%。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缴纳所得税前列支。第十二条 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并转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失业保险基金专户”,专项储存,专款专用。

失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后,按照城乡居民同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暂时有困难的,经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可以缓缴。第十四条 企业清算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清偿所欠失业保险费。第十五条 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管理。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保证失业保险基金正常支付和安全运营的前提下,确保其保值、增值。第十六条 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市财政补贴。第十七条 失业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管理费收支的预算、决算,由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编制,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纳入市财政预算、决算。但不得用于财政其他收支的平衡。

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对失业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管理费收支的监督。

天津失业保险金每月多少钱一个月?

天津市失业保险金等待遇发放标准:领取期限处于之一至第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1420元提高到1510元;领取期限处于第十三至第二十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1380元提高到1470元。

而想要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必须是被单位解雇;二是社保缴费满1年以上。参保满一年,但不满2年,可以领取4个月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领取金额一般是当地更低工资标准的85%;后续每参保满一年,失业保险金领取月份增加2个月;失业保险金最长领取期限不超过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