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民事诉讼律师收费的依据是什么

其实在各种 民事纠纷 当中很多人都把更大的希望寄托在 律师 的身上,当然专业的律师其实就是属于职业的法律服务工作者。随着近代文明和社会经济活动的繁荣发展,律师在很多人的眼中也成了我国司法审判工作当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例如在天津,如果要针对民事纠纷 打官司 的话,肯定原被告双方应该都会考虑天津民事 诉讼 律师收费的依据是什么? 天津民事诉讼律师收费的依据是什么?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 本市 律师服务收费 的 *** 指导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另行发布。 第八条 律师服务收费 *** 指导价按照补偿律师服务社会平均成本加合理利润与法定税金,以及有利于律师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 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事务所的社会信誉和律师的职称等级与工作水平等。 第十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和风险 *** 收费等方式。具体收费方式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实行 *** 指导价的法律服务、国家规定不得实行风险 *** 的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不得实行风险 *** 收费。 第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 委托合同 中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采用风险 *** 收费方式,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 *** 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等。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后,不得单方变更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数额。确因客观情势变化需要变更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第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 诉讼费 、仲裁费、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和查档费等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需要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经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认。确因客观情势变化需要变更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七条 结算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有关费用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代其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清单及有效凭证。不能提供有效凭证的部分,委托人可不予支付。 第十八条 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除前款所列三项费用外,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 第二十条 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执行本市或者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具体办法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实行 *** 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减免范围等信息,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存在价格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函件、 *** 、来访等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举报、投诉。 第二十三条 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律师协会调解处理,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收费的监督检查。对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价格违法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价格法 》和《价格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 规定》等法律 法规 实施行政处罚。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律师法律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对律师事务所、律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的行为,由司法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我们可以清晰的认识到,在 天津律师 的收费标准根本没有统一的规定的,各律师事务所也是根据市场整体行情调节相应的收费标准的,但是律所本身也是根据当前的这场民事官司的难易程度,耗费的时间,以及律师可能会承担的一些风险等综合性的因素来收费的,一般律师的职称和工作水平越高,收费标准自然也要多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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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天津法院职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级别

官员职称分几级,都有什么待待遇

国家级正职

*** 中央总书记、 *** 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家主席、国家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全国政协主席、 *** 中央军委主席、国家中央军委主席

国家级副职

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国务院副总理、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央军委副主席、 *** 中央政治局委员、 *** 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纪委书记、中央政法委书记、国务委员、更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更高人民法院院长

省部级正职

包括各个省级行政区的省委书记、省长、省政协主席、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委和司令员等

国务院各部委正职干部(如教育部部长、国家发改委主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正职干部(如江苏省省长、天津市市长、新疆兵团司令员)

中宣部部长、中组部部长、中央统战部部长、中央党校校长, *** 中央办公厅主任等

省部级副职

包括各个省级行政区的省委副书记、省委常委、副省长、省政协副主席、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省人大常委、直辖市市委副书记以及国家各部副部长等

国务院各部委副职干部(如公安部副部长、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

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正职干部(如国家文物局局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副职干部(如吉林省副省长、重庆市副市长、新疆建设兵团副司令员)

各副省级市 *** 正职干部(如南京市市长)

各直辖市下属副省级新区正职干部(如浦东新区区委书记)

厅局级正职

以前叫地厅级,主要是地级市(各自治州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师)市委书记、市长、市人大主任、市政协主席、省级下属单位,(如省公安厅厅长、国家各部下属单位,如外交部新闻司司长 )

国务院部委各司正职干部,部分副职(如教育部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司长,国家安监总局国际合作司副司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厅局正职干部(如河北省交通厅厅长,北京市财政局局长、新疆兵团林业局局长)

各副省级市 *** 副职干部(如宁波市副市长)

各地级市 *** 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师正职干部(如宁夏固原市市长、新疆兵团农八师师长)

注:以上为高级干部

厅局级副职

地级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师)市委副书记、市委常委、副市长、市人大副主任、市政协副主席,省级下属单位,如省委宣传部副部长、国家各部下属单位,如外交部新闻司副司长等

国务院部委各司副职干部(如人事部人才流动开发司副司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厅局副职干部(如黑龙江省建设厅副厅长、上海市文化局副局长、新疆兵团农二师副师长)

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 *** 正职干部(如长春市朝阳区区长)

县处级正职

包括县(县级市、区、旗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级等)委书记、(区)县长、(区)县人大、(区)县政协主席、市各单位局长,如市公安局、司法局等

国务院部委各司所属处室正职干部(如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经济作物处处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厅局所属处室正职干部(如江苏省科技厅农村科技处处长)

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 *** 副职干部(如西安市卫生局副局长、蓝田县副县长)

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处室及区县各局正职干部(如南京市科技局科技成果处处长、玄武区卫生局局长、XX区XX街道办事处书记、主任)

地级市(新疆兵团各师)所属各局及各区县 *** 正职干部(如绵阳市劳动局局长、三台县县长)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团正职干部(如新疆兵团农八师142团团长、政委)

县处级副职

包括县(县级市、区、旗、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级等)委副书记、县(区)委常委、副县(区)长、副(区)县人大、副(区)县政协主席、市各单位副局长,如市公安局、司法局等

国务院部委各司所属处室副职干部(如农业部兽医局防疫处副处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所属处室副职干部(如江苏省教育厅人事处副处长)

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处室及区县各局副职干部(如南京市科技局科技成果处副处长、玄武区卫生局副局长、XX区XX街道办事处副书记、副主任)

地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 *** 副职干部(如德阳市民政局副局长、佛山市顺德区副区长)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团副职干部(如新疆兵团农八师150团副团长、副政委、武装部长、工会主席、总农艺师、总会计师)

乡科级正职

包括各乡、镇、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场各营党委书记、乡长、镇长、办事处主任、以及镇级人大等。

县、县级市下属各局,如县公安局长、县建设局长等。

地级市局下属各处,如市建设局法制处长等。

乡科级副职

包括各乡、镇、办事处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副乡长、副镇长、办事处副主任、以及镇级人大副主任等,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场机关科室科长各营(分场)党委书记、营长(分场场长)等,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六师芳草湖农场工交建商科科长、芳草湖农场工会副主席、芳草湖六场书记、六场场长)。

县、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决定(2000)

一、第七条修改为:“市和区、县人民 *** 设立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监督、检查有关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的实施。”二、第十七条第(二)项修改为:“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 *** 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鼓励公民和经济组织兴办残疾人福利企业。”三、第十八条之一款修改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经济组织,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百分之一点五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四、第十九条修改为:“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第十八条之一款规定比例的,由各级人民 *** 和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达不到比例的,应当于每年5月31日以前按差额人数缴纳上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标准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规定比例的奖励办法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管理办法,由市人民 *** 规定。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全部用于安置残疾人就业,由市人民 *** 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统筹使用,严禁挪作他用。”五、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残疾人福利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劳动者,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减免待遇。”六、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在职工的招用、聘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社会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七、第二十八条修改为:“ *** 有关部门和社会保险机构应当积极开展有关残疾人的社会保险业务,商业保险机构应当优先办好残疾人自愿参加的商业保险。”八、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方便残疾人的无障碍环境设计规范列入城市建设规划;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公共设施和居民区时,应当采取无障碍措施;对原有的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公共设施和居民区,应当有计划地逐步采取无障碍措施。

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对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公共设施和居民区等进行规划、设计审查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要求,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一律不得核发规划、建设许可证;竣工验收时对未按规定设置无障碍设施的,不得发给验收合格证。”九、第三十四条修改为:“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十、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足额缴纳的,市或者区、县人民 *** 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限期缴纳,并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滞纳金。滞纳金并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对限期缴纳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限期缴纳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十一、删除第三十六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款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