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职称兑现工资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一、事业单位技术职称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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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岗位:一级2800,二级1900,三级1630,四级1420,五级1180,六级1040,七级930,八级780,九级730,十级680,十一级620,十二级590,十三级550。其中一到四级是正高,五到七级是副高,八到十级是中级,十一级到十三级是初级。
二、什么是职称
职称是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等级称号,是对专业技术人员的一种任职资格,它不是职务。是从事专业技术和管理岗位的人员达到一定专业年限、取得一定工作业绩后,经过考评授予的资格。职称制度,是国家对于专业技术人才的一种评价体系。职称本意指的是职务名称,原先指的是具体的岗位。一般分为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五大级别。可是后来,职称制度逐渐成为学术评价水平的一种标准,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生活知识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达到了有关的学术层次。由于职称制度的数量限制,一般来说,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数量不能超过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15%~20%,而岗位占满以后,只有退岗位空缺才能有新的晋升机会。这样即使有相应的学术水平,也只能高职低聘。只要聘不上相应的工作岗位,相应的工资待遇就无法兑现。
【法律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五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 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天津市事业单位工资标准(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我来告诉你:这次调整工资是以职称、职务、工龄作为参考因素。50多岁的中学高级大约600--700多;40多岁的中级400多;初级职称的200多。年龄段不一样的,可以在此基础上增加或减少。行政处级比高级职称略高。助教、科员也得看年龄,一般应该在200-400吧
天津市事业单位工资表:
教师工资分为四部分: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
其中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岗位工资如下:
正高1420 副高930 中级680 助级590 员级540
公务员职务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月
职 务 工 资 标 准
国家级副职 3200
省部级正职 2510
省部级副职 1900
厅局级正职 1410 1290
厅局级副职 1080 990
县处级正职 830 760
县处级副职 640 590
乡科级正职 510 480
乡科级副职 430 410
科 员 380
办 事 员 340
天津市社平工资标准是什么2022
法律分析:社平工资释义:社会职工的平均工资的简称,通常指某一地区或国家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全部职工工资总额除以这一时期内职工人数后所得的平均工资。社会保险工作中,适用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按重庆市统计局公布的2017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73272元(6106元/月)执行。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职工年度月缴费基数上限为18318元、下限为3664元。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年度月缴费基数上限为6106元、下限为3664元。
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更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事业单位职称工资怎么算
总共有6个方面去计算,分别是:
1、基本薪酬:教师按照教师资格定:小学教师3000元,初中教师3500元,高中教师3800元,大专教师4100元,大学本科教师4500元;
2、教龄薪酬包含工龄:每年60元,随着教龄增长;
3、课时薪酬;
4、绩效薪酬:学期和学年奖金。这部分奖金金额,只占薪酬的10%左右;
5、特优补贴;
6、山区补贴。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四条 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第五条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天津市执行更低工资若干规定(97修正)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和企业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以及在其中领取报酬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内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及其劳动者,也适用本规定。
劳动者在国家规定的见习期、熟练期、学徒期或试用期内执行更低工资。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更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用人单位应支付的更低劳动报酬。第四条 劳动行政部门对本市更低工资制度的实施实行统一管理与检查监督。第二章 更低工资标准的确定第五条 更低工资标准,依据市统计部门提供的就业者及其平均赡养人口的更低生活费用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劳动生产率、城镇就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第六条 更低工资标准按月确定,1995年本市更低工资标准每月210元。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或计件工资、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应进行合理的折算,其折算后的工资水平不得低于月更低工资标准。第七条 更低工资标准发布实施后,如本规定第五条诸项因素发生变化,或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累计变动较大时,应当适时调整,但每年最多调整一次。第三章 更低工资的给付第八条 更低工资应当以货币支付。第九条 下列各项不作为更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1.加班加点工资;
2.中、夜班津贴和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支付的岗位津贴;
3.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第四章 更低工资的保障与监督第十条 用人单位必须将市人民 *** 关于更低工资的规定和本单位发放工资的日期告知劳动者。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按时支付劳动者工资,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更低工资标准。第十二条 劳动者因探亲、结婚、直系亲属死亡等按规定休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国家和社会活动,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劳动局按其分工对更低工资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第十四条 工会有权对更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予以处理。第十五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更低工资发生争议时,按国家和本市有关企业劳动争议的规定处理。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罚。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支付欠付工资1至5倍的赔偿金。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照《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章 附则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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